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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保险经营规则

发布时间: 2016-06-19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1.保险经营原则(识记)

(1)分业经营原则: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务实行分业经营;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2)禁止兼营原则: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非保险业务。

(3)保险专营原则:保险业务只能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

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维持(领会)

(1)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2)保证金。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

(3)保险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4)保险公积金

(5)保险保障基金

3.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与资金运营限制(领会)

(1)再保险的强制: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2)自留保险费的限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3)资金营运的限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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