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立法主义的变化
离婚立法由严格走向宽松,由宗教走向世俗。其发展过程可大致概括为:由禁止离婚主义到许可离婚主义;由专权离婚主义到平权离婚主义;由有责离婚主义到无责离婚主义;由限制离婚主义到自由离婚主义。
1、禁止离婚主义
是指夫妻在生存期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
2、许可离婚主义是指允许夫妻基于法律事由,解除婚姻关系的立法主张。
(1)专权离婚主义是指夫家或者夫本人单方面享有较多的离婚权,而妻本人没有离婚权或者离婚权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所以也称为男子专权离婚主义。这种制度是男子在政治上、经济上处于统治地位的必然结果。
(2)限制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才准许离婚。故而又称其为“有因离婚”。
(3)自由离婚主义是指根据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愿。无论当事人有无过错,只要婚姻关系破裂的,均准予离婚的立法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