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证券交易所(领会)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领会)
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和解散,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