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对保险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3)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与复效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