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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保险合同的解除

发布时间: 2016-06-19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1)原则上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除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③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④在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延期缴纳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⑤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⑥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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