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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保险公司的接管

发布时间: 2016-06-19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1)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2)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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