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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实施教委审批程序瘦身

发布时间: 2016-06-29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正式实施。从市教委获悉,为配合该法的实施,市教委全面清理了由教委起草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原有的行政许可事项。据了解,市教委原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共35项,清理后,经市政府审定,保留的有13项,取消的有5 项,减少重复的有 4项,下放的有1 项,还有9 项行政许可事项是根据教育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立的,待国务院有关规定出台后再定。

市教委保留、取消、减少重复审核及待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如下: 13 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1)社会力量筹设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2)举办高级中学、中等专业(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3)开办教育网站、网校的审批;(4)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改的核准;(5)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核准;(7)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变更合作办学者、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核准;(8 )境外教育机构同境内教育机构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9)中小学教科书的审定;(10)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11)筹设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12)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的核准;(13)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

5 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1)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与招生广告的审批;(2)跨省市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审批;(3)办学风险储备金的使用;(4)出口商品的名称、包装和广告使用繁体字的审批;(5)举办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就业招聘会和跨地区、跨行业的就业招聘会的审批。

4 项减少重复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1)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核(该事项是市政府审批,这里取消的是市教委审核);(2)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该事项由价格部门审批);(3)兴办校办企业的审批(该事项由工商部门审批);(4)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的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的审核(该事项由民政部门审批)。1 项下放到区、县教育局的行政许可事项

社会力量举办初中、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高自考社会助学机构和艺术、卫生、体育等专业性较强的教育机构的审批。

9 项待定的行政许可事项(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的审核;(2)高等学校境外办学的审批;(3)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核;(4)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的审核;(5)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的设立的审批;(6)外地普通高等学校在津设立函授站的审批;(7)本、专科和中等职业学校毕(结)业生资格认定;(8)学位授权点的审核;(9)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外的专业,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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