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公文,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发文机关可不再行文。这种在报刊上发布的法规性公文,可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根据198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文处理等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指出,“为了及时传达国务院的决定和指示,减少文件印刷和传递环节,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凡是可以直接和群众见面的就直接在中央报刊或国务院公报上全文发表,注明”不另行文“和文件编号。各地可以自行在报刊转载或翻印,文件档案部门可以作为正式文件存档”。《同时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指出,经批准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印发的正式公文有同等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