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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组织考试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7-01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一、各区、县自考办要加强保密、保管工作,坚决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1.进一步加强保密室的建设,按照规定的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和设施。

2.建立健全试卷保密、保管制度,完善交接手续,确保试卷的绝对安全。

二、各有关考点,要加大对监考员的培训力度,加强考点和考场建设,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

1.考试前,对监考员进行严格的培训;考试过程中,严格执行《自学考试监考工作程序》和《自学考试考场偶发情况处理办法》,保证全市考试组织工作的一致性。

2.监考员上岗工作统一佩戴标志。要将监考员、考点工作人员的工作证编号,按考场顺序张榜公布,以便于考生对监考工作的监督。

3.发现违纪考生后,监考员(巡视员)必须将该考生送交考点办公室,由考点主考按照《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处理。同时,违纪考生必须在其作弊证据上签字。如果考生拒绝在作弊证据上签字,则由其所在考场两位监考员签字。

4.要选择条件较好的教室作为考场,为考生提供一个良好的考试环境。

5.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且桌口朝前。

6.各考场要统一将考生携带的物品放置于指定位置。

三、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时,考生必须携带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考试通知单,缺少任何一个证件者,谢绝入场。

1.现役军人考生可使用军人证(军官证)替代居民身份证。

2.丢失身份证的考生可使用临时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考生照片的证明(注:证明上的考生照片必须加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专用章,否则无效)替代居民身份证。

四、参加考试时,考生使用的证件必须清晰可辨,完整无缺。

1.考生所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考试通知单上的照片、字迹必须清晰可辨。否则,视为无效证件,谢绝考生入场参加考试。

2.考生使用的各种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过期证件为无效证件。

3.各种复印证件无效。

五、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时,考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得带入考场。

1.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移动电话、传呼机等无线通讯设备带入考场。对违反规定将移动电话、传呼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带入考场的考生,按考试违纪处理,取消其参加本课程考试的资格。

2.对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等无线通讯设备作弊的考生,取消其参加本次考试的资格。

3.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考试,考生所用计算器不得带有程序存储功能。

4.考生不得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参加考试,考点不负责保管考生的财物。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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