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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参加自学考试考生复习假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6-07-01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省人民政府:

自一九八四年开始自学考试以来,全省累计已有10万多人报考。自学考试是国家学历考试,所考各门课程(含本科、专科、中专)均要求达到普通大学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水平。因此,考生考前需要集中一段时间,对教材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为了鼓励自学成才,我们意见,各机关、单位对持有长期准考证的考生,凭参加本次考试的临时准考证,应给予复习假5-10天。复习假及考试期间(含必要的往返时间),不扣发工资,不影响评发奖金。考生不得将此假移作它用,否则以事假或旷工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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