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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08年自学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6-06-30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该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或夹带:携带或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及其他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交头接耳: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以及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3)擅自离开考场: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或者扰乱考场,对考试工作造成不利影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当次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停考一至三年。

(4)抄袭: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以及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使用通讯设备: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6)替考: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7)传抄:协助他人作弊,放纵他人抄袭自己的答卷及利用电子设备向他人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或者向他人传递、互换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的;

(8)扰乱考场秩序:故意扰乱考点、考场工作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9)威胁工作人员: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10)带走或损毁试卷:对试卷、答卷及考试材料故意损毁或带出考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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