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自考行政法学考点:行政法规的效力_经济学-查字典自考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关键词
  查字典自考网 >> 经济学 >> 2015年4月自考行政法学考点:行政法规的效力

2015年4月自考行政法学考点:行政法规的效力

发布时间: 2016-06-20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行政法规的效力范围、等级和诉讼地位:

1、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它有统一领导全国行政管理事务的权力。由它制定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规自然具有全国普遍的拘束力。

2、行政法规效力等级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低于宪法和法律,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

3、行政法规在行政诉讼中居有重要地位。这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对相对人来说,行政法规可以成为其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其次,对人民法院来说,行政法规可以成为其审判行政案件的准则和适用规范。

点击显示
推荐文章
猜你喜欢
附近的人在看
推荐阅读
拓展阅读

当前热点关注

  • 大家都在看
  • 小编推荐
  • 猜你喜欢
  • [相关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