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与受理程序。
起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是人民法院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行为。
(2)第一审程序。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自立案至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
(3)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在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生效前,因当事人申请上诉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
(4)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也称再审程序。
(5)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