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04年初,企业甲、企业乙和企业丙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6万元;乙以厂房和设备出资,作价19万元;丙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丙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
请回答: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丙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4)甲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1)该公司不能有效成立。根据《公司法》第23条规定,生产性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本题中实际出资人民币49万,不符合规定。
(2)对非货币形式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丙应当向其他已经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甲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甲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出资作价16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该类出资最高不得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的要求。
2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l/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1999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 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0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l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4年2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 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代表l/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l/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而在光 中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临时会议须经l/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光中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因此,首次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光中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4)光中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公司法》规定,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3 某教师老王在一所高校工作。2003年6月份,张老师取得了下列几笔收入:(1)工资1000 元;(2)稿费收入2000元;(3)国库券利息收入300元;(4)购买福利奖券中奖500元。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上述收入中,哪些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缴纳多少?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老王6月份的收入中,工资、稿费收入以及购买福利奖券的中奖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工资部分应缴纳:(1000—800)×5%=10(元);稿费收入部分应缴纳:(2000—800) ×20%×(1—30%)=168(元);购买福利奖券中奖收入应缴纳:500×20%=100(元)。这样,老王本月一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168+100=278(元)。目前我国个税起征点已调至1600元,考生应注意。
4 永佳炉具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2件样品。后样品中有8件丢失。2004年居民老杨家的燃气罐发生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永佳炉具厂丢失的8件样品炉具中的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居民老杨要求永佳炉具厂赔偿损失。永佳炉具厂不同 意赔偿。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以下四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 永佳炉具厂不必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是该户居民从何处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因此永佳 炉具厂不必赔偿老杨家的损失;第三种意见是居民老杨偷盗工厂的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 应由其自负;第四种意见是居民老杨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
请回答:在以上四种意见中,哪一种意见最能支持永佳炉具厂?
第一种意见最能支持永佳炉具厂。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因此,本案中永佳炉具厂可以第一项例外为由进行抗辩,免除自己的责任。
5 大地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
(1)公司在其2003年度的财务报告中虚列各项开支共计1000多万元;
(2)公司参与走私汽车等物品,违法金额达130万元;
(3)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4)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但未经证券管理部门的同意。
对于大地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的上述行为,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上述四种行为,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均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另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前三种情况,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才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你赞同哪种意见?请简要陈述理由。
第二种意见正确,《公司法》第157、158条明确规定了终止股票上市的条件。另外,根据《公司法》第113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的更换不必经证券管理部门同意,不会影响股票上市。
6 2004年4月1日,甲在某家具城展销厅看中了一套由乙公司生产的高档组合柜,价款1万元。于是双方签订了订货合同,甲预交了2000元定金。在按规定时间交货时,甲发现货品与样品不符,并且存在质量问题。交货人员表示可以上门修理。于是甲交付了6000 元,余下的2000元待冢具修好后付清。4月15日,家具不但没修好,而且出现了更加严重 的质量问题。在多次与销售人员王某交涉无效的情况下,甲找到家具展销会主办单位丙公司反映情况,要求协助解决,并提出退货要求,丙公司许诺一个月内解决。十几天后,甲被告知乙公司已搬出家具城,丙公司无法履行退货承诺。于是甲来到消费者协会寻求支持。经查,王某不是乙公司业务人员,而且所售家具只有一件是乙公司产品。在消费者协会的支持下,甲起诉到法院,要求丙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请回答:
(1)甲要求丙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是否合理?为什么?
(2)家具城展销厅是否应该承担甲的损失?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故甲要求丙公司返还货款8000元并增加两倍赔偿是不合理的,他只能要求丙公司增加赔偿其购买高档组合柜价额的一倍,而不是两倍。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由此可见,本案中某家具城展销厅应该承担甲的损失,当该家具城展销厅承担了甲的赔偿责任以后,有权向乙公司进行追偿。
7 2004年3月,某市新成立一家城市合作商业银行A,成立伊始即进行了两笔业务,一笔是购买政府债券500万元人民币,另一笔是向该市京客隆超市投资100万元人民币。
请回答:
(1)A银行作为一家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新设立时其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该是多少 人民币?
(2)A银行的两笔业务是否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为什么?
(1)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新设立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因此。A银行新成立时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也必须是1亿元人民币。
(2)首先,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买卖政府债券,因此,A银行第一笔业务是合法的。其次,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因此,A银行第二笔业务不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8 甲市A厂、B厂都生产同种产品,A厂的市场信息来源不足,销售发生困难,而B厂生产的同类产品市场信息多,销售情况好。由于B厂对其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A厂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其经营信息。A厂为获取B厂的经营信息尤其是客户名单,在B厂附近租用了一间小屋,安装了自制窃听装置。从2003年6月初开始,A厂厂长派本厂两名职工通过电信线路,对B厂销售科电话内容进行窃听、录音。到7月中旬,共获取B厂经销信息300多条,其中有价值的客户名单20多家。在获得这些名单后,A厂逐一与B厂的客户进行联系,并采取低于B厂报价的方式与其中10家单位做成了业务,共推销本厂产 品15台。
请回答:A厂行为属于哪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处理?
A厂的行为属于侵害B厂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A厂不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B厂的商业秘密,同时还实施了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已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9 2003年5月,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10吨钢材的合同。双方约定,甲方的交货日期为2004 年1月至3月底,甲方一次性交货,并负责运输。2004年1月20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无力履行合同。2004年3月1日,乙方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于2004年3月4日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2004年3月6日,甲方将货送到乙方,乙方予以拒绝。
问题:(1)甲方的行为属于实际违约还是预期违约?为什么?
(2)乙方有无解除合同的权利?为什么?
(3)乙方拒绝受领有无过错?为什么?
(4)如果乙方未通知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否在3月底以前起诉甲方?为什么?
(1)甲方的行为属于预期违约。因为甲方的履行期限是2004年3月底。甲于2004年1月20日,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所以是预期违约。
(2)乙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甲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解除合同。
(3)没有过错。因为乙方已经通知甲方解除了合同,乙方没有受领义务。
(4)可以。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0 金太阳公司从2003年8月初开张到12月底从未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多次催促,该公司总是以开张不久、亏损为由拒不进行纳税申报。税务人员经过审查后,发现该公司经营艮好,因此,怀疑其有偷税行为。经验查该公司所有会计资料,从该公司经营账簿上进行推算的结果为,该公司确属亏损。后来,有人举报该公司有两本账,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从真实资料看出,该公司确属偷税。所偷税款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偷税数额达265万元,偷税数额较大。税务机关责令其补缴税款及所偷税的滞纳金和罚款。该公司置之不理,经多次催缴均无效。税务人员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从偷税转为抗税。
请回答:
(1)该公司行为违反哪些税法规定?
(2)该公司行为属于哪种违反税法性质的行为?是偷税还是抗税?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1)该公司在纳税申报方面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该公司应在确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应根据上述规定,可处该公司2000元以上的罚款。
(2)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项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甲公司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因为该公司做假账的目的在于不缴或少缴税款,尽管其态度不好,对税务机关的责令充耳不闻,但始终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并未构成抗税。因此,税务机关对甲公司的行为定为抗税是错误的。但由于甲公司偷税数额较大,如果已构成偷税罪,税务机关应将此案交由检察院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