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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名师王学军《中国税制》应试精华(9)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境内外所得,以及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税种。

(一)国际税收的基本范畴

涉外税收是国家税收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涉外税收主要是对本国境内的外国纳税人征税。所以就必然会涉及到本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之间的经济权益的分配,也就是涉及到国际税收中的一些问题。国际税收是指由于对跨国所得征税而带来的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处理这种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准则和规范,就是国际税收所要研究的对象。国家税收与国际税收的区别,并不是说,一个国家对外国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就是国际税收,对本国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就不是国际税收。一个国家不论是对外国人或本国人课税,都是这个国家政权管辖范围以内的事,反映为这个国家政府与它的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从而是国家税收,而不是国际税收。只有当这个国家由于对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征税,而涉及到与别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时,才是国际税收。当然,国际税收不能离开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

1、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所行使的管辖权力,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也可按照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确定。

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就是地域管辖权,或称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它认定地域概念,对凡属来源或存在于本国领土疆域范围内的应税收入、所得和财产,不论其属于本国人或外国人,都要征税。

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就是居民(公民)管辖权,或称居住国管辖权。它认定人员概念,对凡属本国居民或公民的一切应税收入、所得或财产,不论其来源或存在于本国领土或疆域范围以内或以外,都要征税。

2、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向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跨国所得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其产生的原因就在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同时采用着居民(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国家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从其他非居住国家取得的收入,一方面居住国政府要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对来自非居住国的收入要征税;另一方面,非居住国政府也要行使地域管辖权,对这个外国居民来自该国的收入征税。这样,就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跨国所得的双重交叉征税。

国际双重征税,使跨国纳税人承担双重税负,造成国际间收入的税负重于国内收入税负,压抑了跨国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国际投资的自由流动,影响了国际资金的充分运用。同时,也对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不利,限制了国际经济交往,不利于对落后地区的经济开发。总之,直接影响国际经济的发展。

国际双重征税是国际税收需要研究的核心问题。为了避免国际20世纪60年代以来,以解决国际双重征税为主要内容的双边税收协定的缔结,已成为国家间经济关系的一个显著特征。

3、税收抵免与饶让

(1)税收抵免

解决国际双重征税,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是税收抵免。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准许本国居民以其缴纳的非居住国所得税抵免一部分应缴纳的居住国所得税。只有可能造成双重征税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才能抵免,对销售收入额或总收入额征收的税不能抵免。

税收抵免可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类:

①直接抵免适用于个人及统一核算的经济实体的抵免,如个人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和公司、企业在国外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其计算公式如下: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居住国所得+非居住国所得)×居住国税率]

一允许抵免额

规定“允许抵免额”,主要是因为,在实行税收抵免时,并不是在非居住国缴纳了多少所得税就可以抵免多少,而是必须规定一个抵免限额,否则就会影响居住国的财政收入。抵免限额就是外国所得税在本国可以抵免的最高额度。

境外所得抵免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例题」某位于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2003年度从境外某国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收益240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了40%的所得税。该企业本年度汇总纳税时可以抵扣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为( )

A.264万元

B.79.2万元

C.160万元

D.132万元

答案:D境外已纳税额扣除限额=240÷(1-40%)×33%=132万元,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240÷(1-40%)×40%=160万元,在我国汇总纳税时可以抵扣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为132万元。

②间接抵免一般适用于不同经济实体之间所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主要是公司、企业的国外子公司所缴纳的所得税抵免,子公司不同于分公司,它只是母公司的投资单位,它与母公司不是统一核算的同一经济实体,而是两个不同的缴纳人。所以,母公司从子公司得到的,只是子公司缴纳所得税后按照股份分配的一部分股息。因此,对母公司从子公司取得的股息计征所得税时,应该予以抵免的,不能是子公司缴纳的全部所得税,只能是这部分股息所分担的所得税额。

间接抵免时,不是根据实纳税额直接进行,而是按换算的股息应分担的税额进行间接抵免。其计算公式为: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的税收=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股息/外国子公司税后所得

(2)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得到减免的那一部分所得税,同样给予抵免待遇,不再按本国规定的税率补征。税收饶让同双重征税的免除,特别是其中的税收抵免,有着密切的关系。

按照国际税收抵免通例,除了在非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超过居住国抵免限额的情况外,在非居住国投资的税负和在居住国投资的税负,通过抵免以后,一般都是相等的,即使非居住国税负本来低于居住国税负,居住国在计算总的税额时,仍然要补足征收。这种税负拉平的趋势,常常使发展中国家吸引外国投资的努力受到破坏。所以,为了使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减免税的优惠措施,不因投资国家不予抵免而变得无效,需要实行税收饶让的办法。根据这个办法,资本输出的发达国家作为居住国,不仅对本国居民已纳的非居住国税款给予抵免,而且对发展中国家的非居住国采取优惠措施而减免的税款,视同已纳税,也给予免税。

(二)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建立

1、涉外税制建立的原则

我国涉外税收制度建立的原则是:“维护国家权益,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

2、修改合并两个涉外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4月9日经全国人大七届四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年7月1日起施行。

(三)纳税人

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1、外商投资企业是指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都应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这是按照属人(居住国)税收管辖权所作的规定。即凡本国的法人,不论其所得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都要征税。按照国际通行的原则,对本国法人的划分一般有两种标准:一种是法律标准,即以是否在本国各级政府注册为依据。另一种是户籍标准,即以企业的总机构是否设在本国境内为依据。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地与总机构所在地双重标准,也就是限于按照我国法律登记组成企业法人,并把总机构设在我国境内,才成为我国居民法人。它是按照我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法人,总机构又设在我国境内,按照属人主义税收管辖权,其征税范围应包括世界范围,因此,这个总机构,连同它在我国境内、境外的分支机构,都是外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所得税应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但是,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有的由合作各方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组成一个法人实体,合作各方仍然分属于各自出资者的法人实体,合作企业本身既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也不构成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因此。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征税。

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外商企业所得税采用了税收抵免法。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同时税法也规定了抵免限额,这个抵免限额就是依照外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依照税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应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2、外国企业是指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是指其生产经营机构,通常称为常设机构。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一个国家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所得税,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只能对外国企业设在本国的常设机构征收所得税;二是只能对归属于该机构的所得征收所得税。关于常设机构的概念,国际通行的原则认为应具备三个含义,即:有一个从事营业活动的场所;这个营业活动场所不是临时的,而是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或永久性;这个场所应该是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参照这一原则,我国税法规定,所谓设立机构是指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或营业代理人。具体包括:

①生产经营机构。指各种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等;

②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及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

③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2)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对于这种纳税人的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一般称为预提税或预提所得税。

(四)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

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税率(熟悉)

纳税人 范围 征税对象 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居民纳税人) 中外合资企业 生产经营所得、其它所得 企业所得税正税30%地方附加3%

中外合作企业

外国独资企业

外国企业(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 利润、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预提所得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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