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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原理与实务”复习提纲五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3、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4、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其职权,对房地产权利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设典租赁等房地产其他权利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属关系的行为。

地产和房产登记的种类——1、地产权属登记,可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2、房产权属登记,可分为总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其他登记;3、房地产抵押登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基本原则——1、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2、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原则;3、维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原则;

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体制——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1、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的主体身份具有特定性;2、土地使用权出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3、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客体是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4、土地使用权出让是要式法律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及出让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就是法律规定的一次签约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具体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但不能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出让方式有拍卖出让、招标出让、协议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出让方的权利主要有两项:一是受让方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二是受让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出让方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第一、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第二、向受让方提供有关资料和使用该土地的规定。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三项:第一、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的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以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第二、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第三、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该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和续期——土地使用权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致使受让人丧失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导致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四种原因:1、使用年限届满;2、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3、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4、土地灭失。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权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对于土地使用者的续期申请,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的划拨的范围——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共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房地产开发的条件——1、开发主体合法。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首先应取得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应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条件设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2、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主体必须通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合法途径(出让或划拨),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必须权属清晰,房地产开发主体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开发房地产。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动工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程序:1、申请登记;2、发给营业执照;3、备案。

房地产开发的原则——1、严格执行城市规划;2、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3、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禁止转让的条件——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的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转让的必备条件——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必备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条件未作具体规定,但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为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4)、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房地产价格的种类——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需要实行价格管理的房地产价格主要由三种:基准定价、标定定价、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

财政法——调整国家资金的筹集、运用、管理、监督等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法——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预算关系,是指在国家预算收入、支出和进行预算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预算管理职权——即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的权利的总称。

预算的编制——是指国家制定取得和分配使用预算资金的年度计划的活动。它是一种基础性的程序。在这一阶段编制的预算,实际上是预算方案,因而还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预算。

预算执行——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组织实施经本级权力机关批准的本级预算的筹措预算收支、拨付预算支出等活动的总称。

预算调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政府采购——也叫做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从国内国际市场购买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国债——一国中央政府举借的各种债务的总称。一般而言,一国中央政府总是通过向国内外发行债券或者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而筹措财政资金,用于本国经济建设和其他财政支出,当债券到期时,国家须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国债的发行——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将国家债券转移到投资者手中的行为。

财政的职能和财政法调整的财政关系——财政的职能主要有:分配收入、配置资源、保障公平。财政法调整以下财政关系:1、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机关之间的财政关系;2、国家在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下达、执行中的财政关系;3、国家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4、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资金使用方面有关的财政关系;5、各级财政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6、财政监督关系。

我国的预算体系——1、我国实行五级预算体系;2、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预算收支范围——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预算收入包括:1、税收收入;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包括:1、经济建设支出;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

政府采购的特点——1、采购主体的民事身份;2、采购目的的公共性;3、采购方式的竞争性;4、付款方式的直接性;5、采购范围的广泛性。

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公平、效率、适度干预原则。

政府采购的范围及采购的方法——政府采购的范围十分广泛,既有有形产品也有无形产品,既有低价格的产品又有高价格的产品,既有民事用品也有军事用品。国际上对政府采购对象分为三大类:货物、工程和服务。货物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料、产品、设备、器皿等。工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构造物及其所属设备以及改造自然环境,包括建造房屋、兴修水利、改造环境、修建交通设施、铺设地下水道等建设项目。服务,是指除货物或者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维修、培训等。政府采购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公开招标、有限招标和自由购买。公开招标指利用媒体或专门出版物定期发布有关公开征求竞争的广告,所有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参与竞标。有限招标,是先对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数量加以限制,先进行一定范围的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厂家才允许参加投标。除公开招标和有限招标外,其余为自由购买。

国债的特征、分类——1、债务人是特定的,而且是一国中央政府。2、属于信用等级最好、最安全的债务。3、国债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多由国家来规定。按照国家举债的形式不同,可分为国家债券和国家借款;按照筹措的地区不同,可分为内债和外债;按照偿还的期限不同,可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

国债的发行和转让——国债的发行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将国家债券转移到投资者手中的行为。承购包销、公开拍卖几种形式。关于国债的转让,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我国办理国债转让业务的机构主要有两类:一是财政系统的财政证券公司、国债服务部;一是金融系统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

税法——税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按照广义的解释,税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税收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而不只是其中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的法律规定。按照狭义的解释,税法就是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法,即税法典。

税收法律关系——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并由税法确认和调整,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征纳关系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经济关系在的法律上的表现。

税法征税主体——简称税收主体,指参加税收法律关系,享有国家税收管理权利和履行国家税收管理职能,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和征收的国家机关。

税法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义务人,是指参加税收法律关系,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减免税——根据税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优待性规定。

税务争议——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就纳税义务是否存在、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时间、地点及环节、应否减免税等纳税问题上发生的争执。

流转税——以商品或劳务服务为征税对象,就其流转额征税的一类税的统称。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部分或者增殖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营业税——是以工商营利单位和个人商品销售收入额、提供劳务发生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课征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或者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税收征管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经营期间发生较大变化时,在指定时间内就其经营情况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制度。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纳实体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按一定的方式将纳税人应纳税款收缴入库的一项行政管理活动。

税务检查——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

税收的特征——税收有其固有的特征,这些特征是不同社会形态或同一社会形态在不同国家的税收所共同具有的,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基本标志。1、具有强制性;2、具有无偿性;3、具有固定性;4、具有普遍性。

税收征管制度的主要内容——1、税务管理制度;2、税款征收制度;3、税务检查制度;4、法律责任制度;5、争议解决制度。

税收优先权——1、优先于无担保债权;2、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3、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

税法的特征——税法和其他法律一样,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它具有一般法律规范的共同特征。但是,税法是以税收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因而又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1、税法创制具有集中性;2、税法要素具有固定性;3、税法内容具有灵活性;4、税法种类具有多样性。

税法的作用——1、组织财政收入;2、调节国民经济;3、促进公平竞争;4、缓解分配不公;5、促进对外经济交往。

税法的调整对象及税法的体系——税法的调整对象,概言之就是税收关系,它是指代表国家的征税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个人之间按照法律规定所形成的征税、纳税关系,以及国家权力机关与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形成的关系。

我国现行法定税种——以阿不能以征收对象为标准划分税种,据此,我国税法体系中的税收种类包括:1、流转税。是以商品交换和服务业的收入额为依据而征收的税,税额是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的组成部分。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2、所得税。其特点是,征收对象是所得税额或收入额,税额多少取决于纳税人的收益额。包括企业所得税(仅适用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其他税种。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

税法基本原则——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水法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也是征纳双方应普遍遵循的法律准则。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益原则、社会政策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征税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依法纳税和征税;税收公平原则通常指纳税人的地位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税收效益原则是指应以最少征税成本和对经济发展最低妨碍作为征税的原则。我国税法确立社会政策原则是实现税收职能的需要。我国税收承担的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职能是统一的。通过税收组织财政收入来奠定了调节经济的物质基础。通过税收调节促使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又有利于税收财政收入。

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一经税法确认,就由经济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征纳关系就受到税法的制约和调整从而形成税收法律关系,并具备以下特征:1、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是税收分配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2、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国家。3、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单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法征税的主体权利义务——权利:税务管理权、税收征收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违法处理权。征税机关的义务是指征税机关在行使国家税务管理权时依法应当承担的对纳税人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和不得侵犯的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征税主体的义务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对纳税人或其他人提供给税务机关用于税收征管目的的一切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正确执法的义务,即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将享有的权利放弃和随意转让,不能利用职务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纠正错误并依法赔偿纳税人损失的义务;行政复议的义务;解释税收法律、法规,及时回答处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咨询的义务。

税法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税务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虽然主要是义务主体,但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请秋安国家税收规定减免税的权利;请求税务机关退回多纳或多征税款的权利;就纳税问题向税务机关查询的权利;提起税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依法赔偿其损害的权利。纳税主体的义务有: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帐簿、凭证管理;办理纳税申报;接受并配合税务检查;及时提供税务信息;按时足额纳税。

税收要素的构成——税收要素一般由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时间、环节及地点、减免税、税务争议、法律责任等部分构成。课税要件是指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的条件。税制结构是指国家根据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需要,和犁沟将俄各税种从而形成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税收体制。

各类流转税的特点、主体、征税对象及税率——

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1、只就销售额中尚未征过税的增值部分征税。2、增值税的税负始终是统一的。3、增值税采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进行抵扣。4、符合国际上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的做法。增值税扽阿谁人是在中华任命哦年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任命哦年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增值税的税率为17%、13%和零税率三档。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征收率。纳税人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各类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和税率——

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管法的基本原则和税收征纳程序的其他法律规定——依法征税原则、依法纳税原则。

对主要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种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1、咨询权;2、知情权;3、要求保密权;4、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权;5、陈述权、申辩权;6诉权(获得法律救济权);7、求偿权;8、要求回避权;9、要求奖励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货币政策、组织机构、业务和职责、对金融业的监督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存款准备金——指具有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为应付储户提款而保留的库存现金和按照规定存入中央银行的存款。

基准利率——是指在多种利率并存的条件下起决定性作用的利率。在我国基准利率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

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将通过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

商业银行——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银行法在金融法中的地位——1、银行法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居于核心的地位;2、从中外金融业的历史发展看来,金融活动始终是以银行为核心的;3、从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来看,在金融活动中存在着巨大的金融风险;4、从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来看,银行法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货币政策目标——《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法定的货币政策工具,其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发展。执行货币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的职能,其具体的货币政策工具有存款储备金、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卖政府债券及外汇。

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1、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2、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3、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中央银行对人民币的管理——1、人民币为我国法定货币。2、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人民币的印制、发行、兑换、收回和销毁。3、禁止破坏人民币正常流通的违法行为,禁止伪造、变造、毁损、非法使用人民币,禁止发行代币票卷。

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及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中央银行的法定业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规定和集中存款储备金;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3、办理再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公开市场业务;6、经理国库;7、清算服务。禁止中央银行从事以下活动:1、禁止对金融机构透支;2、禁止对政府财政透支及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国家证券;3、禁止向政府、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提供担保和贷款。

根据《中央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主要对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行使监督管理权。1、中央银行的监督管理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2、中国银行的监督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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