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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原理与实务”复习提纲一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资源配置方式以市场机制调节为基础的经济运行体制。

宏观调控——狭义的宏观调控,指政府为实现宏观经济总量平衡,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对货币收支总量、财政收支总量和外汇收支总量的调节和控制。广义的宏观调控还包括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企业组织管理法——是调整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经济法——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失灵——市场经济具有毋庸置疑的优势,但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市场失灵的问题。如由于市场功能缺陷,在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市场竞争的失灵;市场无法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以及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

政府协调经济——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社会生活的调节者,积极介入经济运作进行宏观调控。为了实现国家协调经济的目标,政府承担相应的经济职能,经济法是国家赋予政府权威对经济进行协调的法律工具。但是政府的干预行为也会失灵,经济法的功能还在于以法律制约政府的权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自己的特点,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属性,市场失灵的存在,要求法律对市场竞争规则做出有效规范。同时在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协调时也需要法律对政府行为进行约束。

经济法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的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保障;市场经济要求有经济法的规制和调控,经济法必须反映市场经济的要求。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完善中处理好政府行为和市场机制的关系,把握政府干预经济的“度”并用法律的方式确定下来,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规制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

国家协调——是指政府根据国家授权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行为。

经济法的形式渊源的种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市场失灵的表现——第一、市场功能存在缺陷,在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第二、市场竞争的失灵;第三、市场不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第四、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

政府失灵的原因——一方面,政府不可能及时有效地收集到准确的信息,并行成与整个社会的需求相一致的整体偏好;另一方面,经济生活的未来充满不确定性,缺乏可预测性,也就无法形成绝对先验计划,因此,政府很难做到在合适的时机,以最优的方式和合适的程度来实现对经济的干预。并且,更难以保证具体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对即使是理想化的政府意志的完全贯彻。

市场经济是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物质条件——在商品经济初级阶段,人本主义和人权思想相应的经济上的平等自由,要求加强民商立法。在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高度的社会化、现代化带来的种种问题,使个人本位思想向社会本位思想转移,为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兴起提供了条件。

现代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国家运用经济法协调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更是世界各国经济运行的普遍经验。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的一般关系是:市场经济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保障;市场经济要求有经济法的规制或调控,经济法必须反映市场经济的要求。

经济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1、经济法直接作用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经济改革的进程。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也就是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的过程。2、经济法直接反映经济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也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经济规律办事。3、经济法运用经济手段即间接手段的法律化协调市场经济。处理好政府行为和市场机制的关系,把握政府干预经济的“度”,并用法律的方式确定下来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国家协调经济的主要目标是:经济稳定增长、物价稳定、就业充分、国际收支平衡等,为实现这些目标,政府所要承担的相应的经济职能主要有:1、保持总量平衡,经济稳定增长,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物价稳定,就业充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力争经济持续,稳定和协调增长。2、制定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正产力的合理布局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3、提供公共服务。对内主要包括从事道路、公共文化设施、公共卫生、学校方面的建设,保障国内治安,形成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对外主要是维护领土完整与国家主权,从事外交活动,维护有利于国内经济建设的和平国际环境,发展国际经济贸易技术合作。4、进行管理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5、直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6、制定收入政策,调节收入分配。

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划分一国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及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这种“不同的社会关系”直的是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同其他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有区别的,是可以分开的,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的特征——第一、政策性。1、政策的法律化;2、法律的政策化;3、法律与政策的混合性。第二、社会公益性。第三、系统性。

经济法是独立的部门法——1、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宏观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首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其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有本质区别,是可以区分的;最后,虽然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可以分为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宏观调控关系,但“特定的调整对象”不同于所谓“单一的调整对象”。2、经济法具有与其他法的部门不同的特征。

经济法的重要性——经济法的巨大作用,决定了经济法的重要地位。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济法的一般作用

1、保障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实现政府监督经济。

2、规范市场主体。

3、制定市场活动规则,维护市场健康运行。

4、规范政府失灵。

第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作用

1、保护、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2、经济法是保障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力工具。

3、引导、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4、经济法是促进我国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有力工具。

5、维护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经济法体系的结构——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管理法;3、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主体——也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1、一定是被经济法律、法规所规范的社会实体;2、是可能参加或实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主体;3、是经济权利(权力)义务的主体;4、经济法主体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总之,经济法主体是法律设定的社会实体,是社会主体中的法律主体,是法律主体中的权利(权力)义务的主体。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经济权限,则任何主体都不成其为经济法主体。社会主体只有依据法律的规定,参加现实经济法律关系,才能达到自身的一定经济目的。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是指经济法主体应当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主体相互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和含义——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首先,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除了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以外,还包括经济权力。这主要是由政府机关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职能决定的。其次,权利(权力)义务的非均衡性。

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的相互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经济法律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主要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失去了主体就不存在权利这种可能性以及义务这种必要性转化为现实权利义务的条件,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就失去了意义,权利义务也就失去了目标。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联络各主体、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要求和利益。主有主体、客体,不通过权利义务互相联结,也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外,还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力。

所以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个就不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任何一个,也不再是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主体的特征——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拥有经济权利或权力;具有责任能力,对自己的经济活动后果负责。

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区别——首先,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后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经济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利益关系。前者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后者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其次,经济法律关系要靠法律来保障,经济关系靠客观经济规律来支配。最后,经济法律关系的存在,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经济关系的存在不以法的存在为前提,它是客观存在的。

经济法主体的形式——国家、政府机关、市场主体—1、独立经济组织;2、经济内部组织;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主体的含义——1、一定是被经济法律、法规所规范的社会实体;2、是可能参加或实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主体;3、是经济权利(权力)义务的主体;4、经济法主体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经济法主体的特征——1、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2、拥有经济权利或权力;3、具有责任能力,对自己的经济活动后果负责。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取得了经济法主体资格,就是使该主体具备了参加现实经济关系的可能性,而只有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即参加经济活动,参加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才能使自己的主体资格体现出来。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实现,就是由静态的法律上的主体资格转化为动态的经济法律关系实践上的主体资格。经济法主体资格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一是通过参加经济组织关系;二是通过参加经济活动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

物——是指人们支配和用来满足某种需要的具有使用价值的实务,从实践上看,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和产品资料。

经济行为——是进行经济活动,能发生一定经济后果的行为。

智力成果——是智力创造的以一定载体表现的知识成果,如专利、专有技术、技术改进方案、合理化建议、信息、商标、生产经营标记、著作等等。

国家和政府的经济行为的分类——政府的经济行为,是指政府这一国家权力执行机构所具有的经济职能性经济活动。1、政府协调经济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方面:经济调控行为、经济监督规制行为、经济仲裁行为、政府指导和信息服务行为。2、政府经营型经济行为,主要有:国有资产经营行为、政府采购行为。

经济行为的分类——经济行为,既包括经济组织等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包括国家和国家机关的经济行为。1、国家和政府的经济行为,(1)、政府协调经济的行为,政府对社会经济的协调,主要有以下方面:经济组织行为、经济调控行为、经济监督规制行为、经济仲裁行为、政府指导和信息服务行为。(2)、政府经营型经济行为,政府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在行使其财产所有权过程中的具体运作,主要有:国有资产经营行为、政府采购行为。2、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可以分为一般性经济行为和组织性经济行为。它包括经济组织的设立行为、经济组织的变更行为、经济组织的终止行为。

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分类——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就是直接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经济实体的具体生产经营行为。主要有:1、一般性经济行为,就是所有市场主体都进行的生产、销售等行为,包括市场主体进行的社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行为,这是经济主体最基本和最主要的经济活动。2、组织性经济行为,专职具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等涉及自身组织机构的活动。经济组织的设立行为,是指具备一定资金和其他必要的物质条件的社会组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依法登记,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行为;经济组织的变更行为,主要是指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在性质和组织机构上的变更行为;经济组织的终止行为,是指导致经济组织丧失市场主体资格的行为。

经济权力的形成、特征和分类——国家权力,是构成国家的要素,无国家权力则国家不能存在。国家权力是属于国家的不可瓜分的权力。权力的社会性而不是自然性和权力的国家化而不是社会个人化的权力概念,是经济权力概念形成的基本理论基础。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实现了“夜警国家”、“消极国家”向“行政国家”、“积极国家”的转变。行政机关的重组、行政权力的分化、行政作用的分割,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转变中,逐步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经济性权力领域。

基于行政的作用和职能,经济性权力的本质属性仍是权力性,其作用仍是一种权力作用。它可以从两个方面得到说明:一是经济性行政行为的权力性。二是非权力的经济性行政行为的权力性。

在国民经济领域,这种经济性权力是经济权力。经济性权力领域形成的根据是:第一、经济立法权大面积地向经济行政权转移,行政法规成为经济立法的普遍形式。第二、具体行政过程经济政策化。第三、经济职能突出出来,国家经济机关系列化。第四、具体调控国民经济的权力专门由经济机关行使。

综上所述,由于权力是国家机关在协调经济运行中籍以行使的一种强制力量,于是在国家权力中又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经济性权力领域,因而经济权力作为新的范畴而被概括出来。

经济权力的特征是:国家经济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机构,其行为为国家行为。国家的意思行为具有决定力特征。执行力也是经济权力的重要特征,经济权力是经济事务的执行权。国家经济机关负有对法律的执行义务。

从国家对国民经济调节的要求出发,经济权利可分为五大类:1、经济组织权力;2、经济支配权力;3、经济强制权力;4、经济处罚权力;5、经济监督权力。

政府协调经济的基本原则——政府的协调不可以损害市场机制所固有的竞争性,政府的作用只严格地发生在市场机制失灵的领域。

经济权利的分类——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的经济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请求权。

经济权力的形成、特征及分类——经济权力源于行政权力。随着国家经济职能的强化和扩展,一种经济性的权力形成并发展起来,这种经济权力形成独具特色的经济行政领域,行政作用随之被分割了。经济权力概念的基础,是权力的国家化和经济性权力领域的形成。

经济权力,是指国家和国家经济机关为了实现国家的经济目的,依法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的权力。从国家对国民经济调节的要求出发,经济权力可以分为五大类:经济组织权力、经济支配权力、经济强制权力、经济处罚权力、经济监督权力。

经济权力行使的合法性——经济权力的实质是执行力,即执行法律、法规的权力。由于法律、法规的执行过程,是国家经济机关独立行使经济权力的过程,因而强调行使经济权力的合法性、适法性是十分必要的。其合法性、适法性的要求是:1、经济权力措施不得与宪法及法律相抵触。2、不得擅自利用经济权力设定经济权利或撤销经济义务。3、不得利用经济权力使社会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等主体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或侵害其合法权利。4、不得超越法定界限行使自由处置权。

经济义务中国家和政府机关义务——国家和政府机关的经济义务是指经济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或权力主体的要求,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国家和政府机关的义务:一般义务,是指政府必须正确行使权利的义务;服务性义务,是指国家和政府应当为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和创造便利条件的义务,包括向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和咨询、协调经济摩擦、组织劳动就业、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发展和完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

政府机关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要表现——1、对国民经济进行决策;2、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决策;3、维护市场秩序。

经济义务中市场主体的义务——市场主体的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为市场主体设定的约束,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受制于这些约束。1、守法经营的义务,使市场主体的一项基本义务,包括市场主体守法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组织、销售、依法纳税等一般性义务。当市场主体未能履行守法义务时,国家政府就会介入干预。2、公平竞争的义务,是市场主体的主要义务,它要求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合法经营,凭借自身实力进行竞争,而不得借助非法力量或使用包括对市场的支配力量在内的不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利益。公平竞争义务一般是不作为义务,通过有关立法运用概括或列举的方式明确市场主体所不应当进行的行为。3、接受监督的义务,是指市场主体在政府对其经济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提供方便条件以及所需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的义务。4、经济组织内部的义务,是在作为经济法主体的经济组织内部形成的经济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殊性——1、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支配的事务。因此在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下,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是不同的。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国家经济法律允许进入到经济法律关系成为其客体的物或行为。由于经济法律关系是受到经济法调整和保护的经济关系,所以,被允许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充当客体的,必然是能够体现一定经济利益并具有合法性的事物。非法的事务不能为法律所保护。

经济法律关系的监督保护机构及保护方法——机构有:审计机构、国家经济领导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其他职能部门、仲裁机构、经济审判机构。方法有:经济制裁、经济行政制裁、经济刑事制裁。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指国家调整全民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全民企业的变更——是指全民企业合并、分立以及全民企业其他重大事项的变动。

全民企业的终止——是指全民企业永久性停止经营活动,依照法定程序清理债权、债务,消灭其法人资格的行为。

全民企业的经营权——是指全民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属于全民所有,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单位。

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全民企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全民企业,原来的全民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新设的全民企业都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调整的对象——1、全民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一是经济行政管理关系,二是财产经营关系;2、全民企业之间,以及全民企业和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3、全民企业内部的关系,一是纵向经济管理关系,二是横向经济协作关系。

政府的经济行为——是指政府这一国家权力执行机构所具有的经济职能性经济活动。

经济组织行为——是政府机构充当对市场进行培育、对市场要素进行组织和对市场主体进行管理的组织者而实施的经济行为。

经济调控行为——是政府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引导经济运行达到某一种预期状态而实施的经济行为。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基本原则——1、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2、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并重原则;3、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原则;4、厂长(经理)负责制、党委保证监督与职工民主管理原则;5、提高经济效益原则;6、按劳分配原则。

经营权的特征和内容——是指全民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特征:1、经营权来自国家的授权,并非基于企业的意志,这与其通过承包合同等法律途径获得的承包经营权不同;2、是他物权之一,具有不完全性;3、经营权具有排他性。内容:十分广泛,包括以下14个方面: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

企业的主要义务——完成指令性计划;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保证国家资产的正常维修,改进和更新设备;遵守国家关于财政、税收、财务、劳动工资和国有资产管理及物价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提高劳动效率,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努力降低成本;加强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加强教育,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支持和奖励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大胆创造和开展劳动竞赛活动。

企业的内部管理机制——1、厂长(经理)负责制;2、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3、企业设管理委员会协助厂长工作;4、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和监督作用。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全民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作为全民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和全民企业之间的关系;2、政府作为宏观经济调控者与全民企业之间的关系;3、政府作为市场秩序管理者与全民企业之间的关系;4、政府应当为全民企业职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5、政府应当为全民企业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

全民企业的法律特征——1、全民企业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2、全民企业具有法人资格;3、全民企业有独立支配的财产;4、全民企业依法自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1、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2、全民企业的法律责任;3、全民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干部的法律责任;4、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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