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报请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