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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全国高等教育自考考试民事诉讼法学答案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课程代码:0024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C 2.B 3.B 4.B 5.D

6.B 7.C 8.D 9.D 10.C

11.A 12.C 13.B 14.B 15.C

16.A17.A18.A19.C20.D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21.ABCDE 22.ABCE 23.ABC 24.ABCD 25.CDE

26.ACDE 27.ABCDE 28.BD 29.ABE 30.BC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31.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32.合议制,是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集体或者由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

33.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定程序和方式,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的方式。

34.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司法事务上互相协助,代为一定诉讼上的行为。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35.诉讼权利的承担,就是在诉讼进行中,由于特殊原因,原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转让给新的当事人。

(1)在民事诉讼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其实体权利和义务由其继承人承受,与实体权利和义务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也应由其继承人承受。

(2)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诉讼权利的承担,必须严格审查。

(3)司法人员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不论是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还是执行程序中,都有可能出现诉讼权利的承担问题。

36.涉外诉讼管辖的原则包括:(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2)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3)维护司法管辖的原则。

但是,涉外管辖的规定与一般管辖有着一定联系,如涉外诉讼管辖不得违背我国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外诉讼管辖也适用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的规定。

37.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1)行为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在民事诉讼进行和执行过程中实施的,而不是在诉讼之外实施的。(2)行为人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且是故意实施的。(3)行为人的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在客观上造成了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后果。以上三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强制措施。

五、论述题(本大题10分)

38.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上诉的案件可以调解,也可以判决。如果当事人就案件的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后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针对不同的案情,作出以下不同的

裁判:第一,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审查后,如果认为原判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上诉请求不成立的,应当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依法改判。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作出判决,对适用法律部分依法改判;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在查清事实后可以依法改判。第三,裁定发回重审。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除少数情况下,由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外,一般情况下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六、案例分析(本大题共3小题,第39、40小题各5分,第41小题10分,共20分)

39.(1)本案系债权债务纠纷,属一般地域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2)本案是连带债务纠纷,共同被告有三个,分别住在朝阳区、崇文区、丰台区。因此三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3)如果李×向三个法院都递交了起诉状,那么应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4)如果三个法院发生管辖争议,则由三个法院共同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5)如果三个法院协商不成,则应由这几个法院报请他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来指定管辖。

40.本案原告是李辉,被告是李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李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王春凯。

理由:(1)李辉属合法继承人,李健侵犯了他的继承权。李辉以自己名义起诉,而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

(2)被原告声称侵犯其民事权益,并经法院通知应诉的人为被告,被告李健独自继承遗产,与李辉产生实体法律关系争议,被起诉而成为被告。

(3)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的独立的请求,并以起诉的方式参加到他人诉讼中的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李艳符合上述条件。

(4)本案的王春凯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为维护自己权益而参加诉讼的王春凯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1.对原告王山的撤诉申请,因被告已提起了反诉,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准许。因为,当事人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当事人不得利用撤诉的方式规避法律,不得因撤诉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的利益。王山的撤诉行为显然是在规避法律对其的制裁,如果准许其撤诉,就可能因此而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此案应当用缺席判决方式审理。对于原告王山提起的本诉,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不准其撤诉。对王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法院应当缺席判决。对于被告提起的反诉,本诉的原告王山经法院用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同样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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