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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如何学习《宪法学》课程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一、宪法学课程简介

宪法学是法律专业的基础学科,在我国法学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主导地位。它所研究的是宪法的本质和它的运动规律,国家的本质和形式,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工作制度,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因此,国家教育部把宪法学课程列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之一,要求自考者比较系统地掌握宪法学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认识宪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领会和掌握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范,为学好法学的其它分支学科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宪法学课程与宪法典的关系

宪法学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主要依据的,但不是对此进行注释,而是力求从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上说明我国的宪法规范和所反映的各项制度,从历史的角度,用比较的方法作出分析,同时,把内容和性质相近的问题归纳起来,加以系统化。因此,不论从体系结构方面还是从主要内容来看,宪法学课程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间,既相重合,又互有区别。重合是基本的,不重合则是非基本的。

三、学习宪法学的目的和意义

对于自学宪法的学生来说,学习宪法学大体上有四方面的目的和意义:

第一,学习宪法学有助于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课程。从宪法的地位来看,它是国家根本法,其它一切法律都必须依据宪法而制定。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这就决定宪法学在一定意义上带有法学基础课的性质,学好这门课。对于学好其他法学课程是很有帮助的。

第二,学习宪法学是为了推进宪法学的实施及其理论的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已明确载人宪法,宪法的充分实施,将会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但也应看到,宪法学本身要适应客观的要求,就必须要发展和创新,只有大家努力学习宪法,研究宪法中的各种问题,发展理论,推进实践,就能使宪法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第三,学习宪法学有助于推进国家各项改革。改革就是在宪法的指引和保障下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我国宪法为改革和开放提供根本法的依据,改革又使宪法获得活力,增强宪法的适应性,扩展宪法的原则精神。学习宪法学有助于大家更好地探索完善各种制度的方法途径、推动各项改革的深化进行。

第四,学习宪法学有助于大家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宪法学课程以系统全面地学习中国宪法为主要目的。宪法序言中也特别强调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因此,学习宪法学是遵守和维护宪法的前提,每一位自学宪法学的学生都应更加明确其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四、宪法学教材的结构体系

宪法学教材的结构体系是怎样建立起来的?应该说明的,宪法学自考教材是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魏定仁教授主编的《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第二版,1996年4月第八次印刷以来的版本,因为第八次印刷与第七次印刷虽同为第二版。但第八次印刷已有几处明显的修改变化,所以,自学应以第八次印刷以来的教材为准)。还应该说明一点,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我国现行宪法从六个方面做了重要修改,这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产生重大影响,宪法学教材也有必要根据宪法修正案的规定进行修改补充,据了解,宪法学教材正在修改过程中,在修改后的最新宪法学教材未与自学者见面前,建议自学者要人手一本附有宪法修正案的宪法典和第八次以来印刷的《宪法学》教材,这本教材是一本具有权威性的宪法学著作。这里根据现在使用的教材介绍一下它的结构体系。该教材由导言,十章所构成。导言主要阐述了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以及学习宪法学的目的和方法。第一章,宪法绪论。这是宪法学的原理部分,主要内容有宪法的概念,宪法规范的含义,宪法分类和宪法原则,宪法的作用,宪法的监督实施,尤其是我国现阶段的宪法监督制度。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主要内容有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三章,国家性质。主要内容有国家的性质,国家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四章,国家形式,主要内容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内容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理,我国公民的四大类基本权利和六大类基本义务,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四大特点和我国宪法关于外国人的权利保障问题。第六章,中央国家机关。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机构的涵义,中央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原则,从性质,地位,组成,任期,职权以及会议制度等方面介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等中央国家机关。第七章,地方制度。主要内容有:我国地方制度的基本原理,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职权以及会议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城市政权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特别行政区等。第八章,司法制度。主要内容有:司法制度的涵义和特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系统,职权和领导体制,组成和任期,工作原则以及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等。第九章,选举制度。主要内容有我国选举制度的概念,五大基本原则和选举的民主程序。第十章,政党制度,主要内容有:政党和政党制度的概念,我国一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历史发展,组织活动原则,任务及其作用。

五、《宪法学自学考试大纲》的要点

首先,关于宪法学考核目标。《大纲》在列出考试内容的基础上,对各章规定了考核目标,考核目标包括考核知识要点和考核要求。在考核目标中,按照“识记,领会,应用”三个层次规定了应考者应达到的层次要求,三个能力层次是递进等级关系。例如:“识记”要求应考者知道有关的概念,名词,并能正确表述。“领会”要求应考者全面把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能掌握有关概念和原理的区别与联系。“应用”要求应考者能运用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去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近年来,有关部门调查分析发现,有些应考者过于死记硬背,不注意识记与领会的区别与联系,不善于对知识进行抽象,综合,理解,运用,认为考核要求就是考试题目,这种认识和作法都是有害的。

其次,关于试卷的结构。宪法学试卷对于不同能力层次要求的分数比例,基本上按照识记35%,领会45%,应用20%来划分的。在试卷中难易度可分为易20%,较易20%,较难45%,难为15%。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试卷中的难易度和能力层次不是一个概念,在各能力层次中都会存在不同难易度的问题。另外,《大纲》中虽然没有规定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的比例,但在其他文件和实际考试中规定的比例为:主观性试题46%,客观性试题54%,把二者结合起来,有利于考察应考者掌握宪法学知识的广度和深度。

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宪法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教材在1996年4月根据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原教材作了重要修改。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邓小平理论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载入宪法,表明了邓小平理论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指导思想地位,也是我国现行宪法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第二,关于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决议的形式,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目标。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第一次郑重地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这一基本方略以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下来,这是党和国家长期经验教训的宝贵总结,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从此走上了法治的道路。

第三,关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近年来,我国根据改革开放的实践,曾三次对宪法进行了修改,改动较大的是经济制度部分。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是: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并宣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我们党在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验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经济决策。现行宪法对此加以确认,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还应该看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除公有制经济外,还存在混合所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因此,在按劳分配之外,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按资本,技术,信息,土地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包括股息,利息,地息,红利,利润等,此外,还有社会保险,福利等,这些非按劳分配的方式已成为我国分配制度的组成部分,现行宪法修正案对此确认,就使党的意志成为国家意志,人民意志,将使宪法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更好地团结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投身现代化建设事业。

此外,宪法修正案还提升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非公有制经济是指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体经济和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私营经济以及外资经济。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过去的“补充”改为“组成”,对于解决就业,方便生活,活跃市场,增加收入,形成多元市场竞争主体,提高国民经济的生机和活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四,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

宪法第八条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删除“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里讲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济体制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承包经营相结合的经营体制,家庭承包经营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现行宪法这样规定,加之农村正在推行的“一二四工程”,(即一个章程:村民自治章程;两个制度: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这些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

第五,现行宪法取消“反革命活动”的表述,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因为,“反革命”是政治概念,不是法律概念,关于“反革命”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国际交往和外交斗争的需要,也不能适应对危害港澳安全犯罪行为的处罚,在技术上区分反革命杀人罪和普通杀人罪的必要性不足,宪法中取消“反革命活动”的表述,使刑法和宪法保持一致,就为公安,国家安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提供了宪法依据和法律武器。

第六,教材在经济制度部分,特别行政区制度,选举制度的完善部分,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会议制度等方面比较第七次印刷以前的教材都有重要的修改,补充,不论从主观性题型还是客观性题型来看,都应予以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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