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合同法》笔记串讲(11)_法学-查字典自考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关键词
  查字典自考网 >> 法学 >> 自考《合同法》笔记串讲(11)

自考《合同法》笔记串讲(11)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仓储合同

一、特征:

有两点:诺成、有偿。

二、归责原则:

过错原则。

三、保管人享有留置权

四、第392条:提前取仓储费,不减收仓储费。

委托合同

一、特征:

①双务;

②不要式;

③诺成;

④原则上无偿。

委托与代理没有必然联系。

二、受托人义务:第399、400、401、404、406条。

1.听从指示;

2.报告;

3.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转委托问题: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该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标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持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4.过错赔偿。

三、受托人的权利:第398、405、407条

1.按照第398条的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有请求报酬。

3.要求赔偿的权利。

四、两个特别制度

1.第410条:任意解除权

2.第402、403条的间接代理。

①第402条显名的间接代理;

②第403条:隐名的间接代理。

受托人的报露义务。

受托人:披露义务。

委托人:介入权。

第三人:选择权。

五、委托合同的终止:

注意两种情况:

(1)在委托合同期间,如果受托人突然死亡或者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该委托合同自然终止。

(2)如果委托人突然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并不当然终止该合同关系。

点击显示
推荐文章
猜你喜欢
附近的人在看
推荐阅读
拓展阅读

当前热点关注

  • 大家都在看
  • 小编推荐
  • 猜你喜欢
  • [相关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