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
一、特征:
第366、367条。
(1)不要式合同;
(2)实践合同;
(3)原则上是无偿合同;
(4)双务合同。
仓储合同与保管公司的区别:第一,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第二,仓储合同是有偿公司。
二、权利义务关系
1.保管人的义务:(第368、369、370、371、372条)
①妥善保管;
②亲自保管,未经寄存人同意,保管人不得擅自转交第三人保管;
③通知义务:指保管期间,若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2.保管人的责任:第374条。
过错责任原则。
3.寄存人的义务
在有偿保管合同中,有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这里着重强调一个义务:第375条,贵重物品寄存的,有提前声明的义务;否则发生毁损、灭失后,按照一般物品来赔偿。
4.保管人有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