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现说”是指在文学四要素中强调作品与作家的关系,认为作品是作家情感的自然流露。
西方真正的表现说产生于19世纪初兴起的浪漫主义思潮中。
英国诗人渥兹渥斯在1800年发表的《抒情歌谣集》(序言)中第一次提出:“诗是强烈感情的自然流露。”
诗人柯勒律治认为:“有一个特点是所有真正的诗人所共有的,就是他们写诗是出于内在的本质,不是由任何外界的东西所引起的。”
雪莱在著名的《为诗辩护》一文中也指出:“诗是最快乐最良善的心灵中最快乐最良善的瞬间之记录。”
表现说的基本倾向:
1.文学本质上是诗人、作家的内心世界的外化,是情感涌动时的创造,是主观感受、体验的产物。
2.表现说也主张以外部现实作为对象。但诗并不存在对象本身,而存在于审视对象时的作家、诗人的心境或心理状态。
3.诗人可以描写平凡的事物,但要使事物以不平凡的色彩呈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