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读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五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六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六十二条 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9~63条案例)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九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十五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九十一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二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第九十三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一百零五条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七条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110、111条案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第一百三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第一百四十四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百六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二百一十四条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
(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六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三十九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一、选择题
公司法的性质:1、 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2、 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3、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4、 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P.2~P.3
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严格限制:1、经营范围的限制。2、转投资的限制。(1)必须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2)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3、发行债券的限制。4、作保证人的限制。P.8多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P.12
△二、论述题
论述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1、责任有限原则。我国《公司法》确认了公司的两种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包括国有独资公司)。这两种形式的公司,其股东均是以自己的出资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2、 股权保护原则。公司是股东出资创办的,股东当然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来说股东所有权至少有五个方面的体现:(1)投票权。(2)分红权。(3)转让股份的权利。(4)认股权。(5)知情权。3、管理科学原则。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公司治理结构具体表现为公司的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组织制度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分工与职责,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是保证公司法人财产始终处于高效有序运营状态的主要手段;也是保证公司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基础。科学管理原则还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分配、行使职权的程序、方法等方面体现。4、 交易安全原则。公司参与市场竞争,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法律自然要求公司遵循“游戏规则”。公司的营利活动不能以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为代价,必须对他人、对社会负责。我国《公司法》上关于资本金的规定、发行债券的条件限制等都体现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另外,公司法还要求交易者积极地提供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以确保交易能在双方充分享有信息权的情况下进行。5、利益分享原则。公司的利益是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三方的共同利益,有时也包括了其他主体的利益。这种理论反映的是公司的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更加强调的是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以纠正立法上对股东们利益的过度保护,从而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
第三章 公司设立
一、选择题
公司发起人的资格:1、关于发起人行为能力的要求。2、关于发起人的国籍或住所地的要求。3、法人充当发起人时,应当受到法人宗旨的限制。4、关于法律的特殊要求。5、关于发起人人数的要求。P.58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必须符合以下几点:1、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发起人应至少为5人以上,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3、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单位或人员,如党政机关、国家某些公务员以及竞业禁止义务限制的公司董事、经理等,不得充当发起人。P.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的文件包括:1、全体申请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身份证明;3、由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的公司章程;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和自然人身份证明;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P.63
二、简答题
简述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多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1、行为性质不同。公司设立属于民事行为,公司成立主要是由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引发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的行政行为,公司成立是设立行为追求的目标和结果。2、行为效力不同。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但公司设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成立。3、行为主体不同。公司设立的行为主体是发起人,公司成立行为的主体包括政府主管机关和发起人。
第四章 公司资本
一、选择题
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1、法定资本制,是大陆法系国家首创。2、授权资本制,是英美法系国家首创。P.67~P.68
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后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2、股东用作出资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必须进行准确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3、股东对其用作出资的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应及时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P.73多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
(1)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资本制度不同。〈1〉法定的注册资本概念不同。内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之和;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2〉股东出资的方式不同。内资公司必须在公司正式成立前将其认缴的出资一次缴足;外资公司可按合资合同或章程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前后分期分批缴纳各自的出资。(2)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也有差异。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制度比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更严格。
2、简述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
(1)董事会制定公司减资方案。(2)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5)办理变革登记并公告。(注:公司增资、减资、合并程序完全一致,记住一个即可)
第五章 公司债
一、选择题
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区别:1、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债是债权债务关系,公司股份是股权关系。2、投资主体的权利内容不同。3、获得权利的对价形式不同。4、发行时间上有差异。P.81多
公司以公司债券融资的利弊。其利是:1、利用资金的成本较低。2、有利于维持现有股权比例及控股股东的控制权。3、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信誉。其弊是:1、经济风险增大。2、所筹资金的用途限制。P.82多
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除了允许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外,还允许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但重点国有企业必须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及上市后才可获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P.96
△二、简答题
简述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条件和发行程序。
1、发行条件。(1)盈利要求。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4)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7)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发行程序。(1)股东大会决议。(2)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3)公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4)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售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六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选择题
公司用公积金转增股本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转增股本前须由股东大会就此问题通过决议。2、转增股本时,应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3、法定公积金转增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P109多
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
一、选择题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吸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灭。新设合并指在公司合并时,原先公司同时归于消灭,共同联合创立一个新公司。P.117
公司分立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进行:1、存续分立又称派生分立。2、解散分立又称新设分立。P.121
公司形式变更具有以下特点:1、法人资格的延续性。2、变更方向的单向性。3、程序法定性。P.123
公司形式变更具有四方面功能:1、公司维持。2、营业持续。3、程序简化。4、降低成本。P.124多
二、简答题
简述公司分立如何保护债权人。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八章 公司清算
一、选择题
清算组成员的解任方法:1、决议解任。2、法院解任。P.132多
特别清算的原因可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P.137多
二、简答题
△1、简述自愿清算与强制清算是区别。
自愿清算是公司按照自己的意愿解散公司,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因股东会关于解散公司决议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进行的清算就是自愿清算。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
2、简述特别清算的条件。多
(1)实质条件。〈1〉普通清算发生显著的障碍。〈2〉发现公司有债务超过资产之嫌。〈3〉其他不能清算的原因。(2)形式条件。从普通清算转为特别清算是因债权人、清算组、公司股东提出申请,由法院发出特别清算命令而开始的。
3、简述特别清算的程序。多
(1)特别清算方案的制定。(2)特别清算方案的执行。(3)注销登记。
三、案例题
普通清算的程序是指普通清算时须依据的法定程序。其特点是:1、普通清算程序主要是公司以自己的意思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不直接干预;2、普通清算是法定清算,其清算程序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清算组不能任意改变。其程序如下:1、成立清算组。2、债权人申报债权。3、清理公司财产。4、按法定顺序清偿公司债务。5、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6、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公司破产
一、简答题
1、简述取回权。
在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并非全部属于破产企业所有,如他人寄存、寄售物品,其所有权属于他人,当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所有权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取回。这种由所有权人行使的权利,称为取回权。
2、简述追回权。
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有下列侵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时,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这种由清算组行使的权利称为追回权。侵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包括:(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
3、简述别除权。
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别除权。
4、简述抵销权。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销权。
二、案例题
1、破产债权具有四个特征:(1)破产债权是相对权。(2)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3)破产债权必须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发生的请求权。(4)破产债权必须是对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的请求权。多
2、破产债权的范围:(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3)附期限的债权。(4)有财产担保,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而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权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在具体计算中,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9)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2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1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12)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多
3、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8)债务人开办单位时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多
4、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10)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11)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多
△第十章 有限责任公司(一)
一、选择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人资两合性2、封闭性3、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4、设立程序简单5、组织设置灵活6、公司股东的直接关联程度高 P.166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由以下几个方面的主体构成:1、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且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2、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的人3、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 P.175
下列几方面的主体不能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1、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经济实体的党政机关2、公司自身3、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 P.175
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方针和计划。2、选举和更换。3、选举和更换,决定报酬。4、审议批准。5、审议批准。6、审议批准。7、审议批准。8、作出决议。9、作出决议。10、作出决议。11、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P.179多
董事会的职权:1、召集。2、执行。3、决定计划和方案。4、制订。5、制订。6、制订。7、拟订。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解聘,决定报酬。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P.181多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组成,董事会由3-13人名董事构成。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P.181
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P183
监事会可由3名或3名以上的监事构成。本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P.184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如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受让权。P.185多
增资的方法有两种:1、邀请出资,改变原出资比例2、按原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而不改变出资比例 P.186
二、案例题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A、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B、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C、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D、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的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股东出资是有限责任公司营运资金的最重要来源,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1)出资的构成。(2)出资的违约。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依承诺实际缴纳出资,须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注: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具有契约性)(3)出资证明书。简
3、我国《公司法》规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人包括:(1)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董事;(3)任一监事。选
4、特别决议是对较之公司一般事项更为重要的事项所作的决议,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包括:(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2)公司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公司形式;(3)公司解散;(4)修改章程。选
第十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二)
选择题
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P.193
“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一般是指生产经营货币、法定纪念币、邮票、预防用生物制品、具有军事用途的核心产品及关键部件等产品的公司;“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 一般是指经营自来水、煤气、供电、热力等城市公用事业、跨省电网、邮政业、广播电台、电影制片、新闻出版、军用武器生产、出口信用保险、放射性矿产开采等行业的公司。P.193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P.196
第十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三)
选择题
合资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1、合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由外国股东和中国股东共同组成2、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中国有关机关的审核批准 P.205
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适用中国法律。P.205
当合资有限公司协议与合同发生抵触时,以合资有限公司合同为准。当公司的合营合同与合营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章程为准。即章程>合同>协议。P209
随着现代公司法的发展,出现了“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化。P.211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规定合资有限公司只设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和监督机构。P.211
合资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P.212
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P.212多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资公司章程的修改;2、合资公司的中止、解散;3、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资公司的合并、分立。P.212
《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P.214
《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也可以用通讯的方式作出决议。P.214
合资有限公司的工会组织也是合资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P.21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规定,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这就是合资有限公司采用的折衷授权资本制。P.217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只有外资出资比例达到25%,其所投资的企业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P217
第十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一)
一、选择题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1、公司性质的资合性。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2、股东人数的复合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法定最低限额。3、公司资本的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4、股份形式的法定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表现形式是股票。5、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份有限公司的每一个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6、公司人格的独立性。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P.222多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主要有:1、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2、参加公司的收益分配及剩余资产的分配权。3、当公司增资发新股时,普通股股东通常有优先认股权,以维持其在公司资本中的现有比例。P.235多
人民币股又称A股,是指专供我国的法人和公民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份。P.238
人民币特种股有B股、H股之分。B股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美元认购和交易。H股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港元认购和交易。P.238
股份发行的原则:1、公开原则2、公平原则3、公正原则 P.239
股份设立发行的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P240
股份的发行价格有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及折价发行三种价格。P.242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P.243
从各国关于董事会的具体规定来看,其基本特点是:1、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机关2、董事会是公司业务的执行机关3、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4、董事会是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P.252多
二、简答题
1、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基本特点。
(1)金额性。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代表一定量的公司资本。(2)平等性。股份的平等性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每份股份所代表的公司资本额相等。二是指每份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相等。(3)不可分性。(4)可转让性。
△2、简述记名股与无记名股的区别。多
(1)权利的依附程度不同。(2)股份转让的方式不同。(3)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
3、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3)国家股的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4)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期内不得转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办理将记名股票的转让登记于股东名册的手续。(5)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作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属于变相减资、内幕交易和证券发行)。
△4、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和责任。
(1)忠实义务。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2)善管义务。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3)竞业禁止义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4)民事赔偿责任。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题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法定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上述六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公司将不能获准成立。简
2、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上述第(2)条的限制。
3、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在《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4、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第十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二)
一、选择题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3、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4、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5、发起人出资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6、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其中,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7、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8、改组设立公司的原国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P.264多
境外间接上市可分为买壳上市、造壳上市和存托凭证上市等形式。1、买壳上市是指境内企业直接收购一家已在海外证券市场挂牌上市的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取得对该境外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然后对其注入资产,达到境内企业在海外间接上市的目的。2、造壳上市是指国内企业到境外设立公司,由该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对境内公司形成控股关系,然后将该境外公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3、存托凭证上市。存托凭证,(简称DR),是国内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的、表明存放在境内的股份的证券形式,是一种可转让的、代表某种证券的证明。其基本原理是:发行公司与发行地国的存托银行签订存托协议,将该公司的股票交给存托银行;后者同发行公司所在国的国内金融机构签订托管协议,将该公司的股票交由国内金融机构集中托管,然后存托银行发行代表这些股票价值的凭证;投资者购买凭证并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交易场所交易。P271~P.272多
存托凭证按其发行市场的不同,分为美国存托凭证(ADR)、欧洲存托凭证(EDR)、香港存托凭证(HKDR)、新加坡存托凭证(SDR)、全球存托凭证(GDR)等。P.272多
红筹股是指在香港上市,由中资企业控股35%以上的上市股票。P.275
香港创业版(GEM)的主要目标是为在香港及内地营运的大量有增长潜质的企业筹集资金,以及内地的一些有发展前景的大中型国有科技企业和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一个集资市场。P.281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版上市的条件如下:1、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2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符合香港创业版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4、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5、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P.281
二、简答题
简述独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最早是在英、美等国家产生的。独立董事一般都是外部董事。
第十五章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选择题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特征: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P.294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同于外国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子公司。1、外国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子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它是中国法人。2、外国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并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从根本上说是外国法人的一部分,因而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P.294
第十六章 公司集团
一、选择题
公司集团的法律特征:1、联合性2、内在的有机联系3、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4、非独立法人 P.306多
母公司法律关系的特征:1、母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承担有限责任。2、母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3、母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源于股权和契约。P315多
△世界各国对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信息披露制度。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制度。3、股东大会批准制度和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4、控制股东补偿制度与赔偿制度。5、转移定价的法律制度。P.323~P.327多
转移定价的具体形式:1、购销业务中的转移定价;2、提供劳务过程中的转移定价;3、租赁业务中的转移定价;4、转让无形资产过程中的转移定价;5、管理费支付中的转移定价。P.327
二、简答题
1、 简述对子公司利益的保护。
对子公司利益的保护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实现:(1)赋予董事诚信义务。(2)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2、简述对子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
现代各国公司决策一般奉行“资本多数决”原则,但这毕竟是以牺牲少数股东的意志为代价的,因此需要对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对少数股东的保护主要有这样几种途径:(1)赋予控制股东诚信义务。(2)当母公司的行为对少数股东构成不公平损害行为,或少数股东对子公司即将发生的重大变化持异议时,母公司或子公司必须以经过评估的公正价格购买少数股东持有的子公司股份。(3)赋予少数股东提起诉讼的权利,即股东代表诉讼权。
3、简述对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1)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债务和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持股数为限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在有些情况下,母公司会滥用有限责任原则,损害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形成了否认子公司法人人格的原则,即如果子公司成为母公司的代理人,或母公司对子公司有不当行为、过度控制,以及母子公司间存在资产和事务的过度混合时,法院倾向于认定母子公司是同一法律实体,母公司因此必须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2)母公司对子公司债权的劣后清偿。当子公司破产时,不允许控股股东以公司债权人的身份,就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主张与其他债权人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