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程度是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限度。又称缓急时限或处理时限。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的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公文标明紧急程度,目的是为了特别引起公文处理部门和承办人的注意,以保证公文的时效,确保一些紧急问题能得到紧急处理。确定与标明文件的紧急程度,是—项严肃的工作,一定要根据公文内容的时限要求而定,该急则急,该缓则缓。不要随意将公文的紧急程度升格,防止滥标急件。如果把平件也标成急件,形成急件太多,就会造成急件不急,以致影响了真正急件的处理。紧急件标明何种等级,应由公文签发人确定。标明紧急程度的位置在文件首页文头右上角。需要与密级同时使用的,紧急程度置于密级之下,上下对齐。紧急程度应在信封或封筒上加盖戳记注明。
限时送达 的文件须在文件封筒上注明“务于某日某时送到”或“限某日某时送达”。此外,有的急件是在标题的文种前面标明的。例如,1998年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区救灾防病工作的紧急 通知》(国办发〔1998〕118号),还有“紧急请示”、“紧急报告”、“特急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