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时间是指公文形成的时间,是公文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文件生效及日后查考的重要依据之—。如果公文没有成文时间,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纸空文。
成文时间要用汉字书写,年、月、日要写齐全,不得有任何省略,不得将阿拉伯数字与汉字混用。因为成文时间直接关系到公文的时效和日后对文件档案的查考问题。
公文的成文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一般情况下,以领导人签发时间为准。即机关领导人在定稿上的签发时间,或在“公文拟制单”上批示签名的具体时间。
(2)经会议讨论通过的公文,以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并加括号写在公文标题的正下方。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标题下注明“(1988 年4月13日通过)”字样等。
(3)规范性公文以批准时间为准。规范性公文的发布时间与实施时间不一致时,应同时注明施行时间。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国务院 2000年10月24 日发布的,同时注明自2001 年1月1日起施行。
(4)两个以上机关的联合发文,以最后一个签发机关的领导人的签发时间为准。
(5)一般的日常事务性公文,如涉及具体事项的通知、通告、简报、函等的成文时间以它们的印发时间为准。公文的成文时间标注在发文机关署名下方的,不论其文字多少,都要注意两者的距离相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