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教委获悉,为切实加强非学历民办教育的统一管理,市教委对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进行调整。原由市教委审批和管理的教育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给区、县教育局管理,由所在区县教育局换发办学许可证并向市教委办理备案手续。对批准设立、变更或注销的非学历机构,由所属区、县教育局向社会发布公告。同时,高自考社会助学机构不再单独颁发许可证,各助学单位按照本单位《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注册地址,到所属区、县教育局办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增项手续,纳入区、县教育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