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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教自考规则规定

发布时间: 2016-07-01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考试规则

凡报考湖北自学考试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按统一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

考生进入考室,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报纸、资料、笔记本,以及各种无线电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报话机等)、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可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圆规、三角板、橡皮等;某些课程需要带计算尺的,由自学考试办公室通知考场办公室。开考课程中,除数学专业及非数学专业的高等数学课程不充许使用计算器外,其他课程均可使用不带程序的计算器;计算器和其他文具在考试过程中不准转借。

考生在考前15分钟内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入场,在贴有自己准考证号的座位就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考桌的左上角。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才能交卷离场。

分发试卷时,考生不得离座;接卷后,考生必须首先在试卷指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凡不填写、填写不清的,该科试卷作废。考生应检查试卷是否缺页、缺题,在考试铃响后开始答卷。答卷时一律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书写,应注意字迹清楚,卷面整洁。答卷上严禁使用涂改液涂改,答案不能写在草稿纸上,违反上述规定者试卷一律无效。

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主动将试卷、草稿纸翻放在考桌上,按顺序离场。

考试期间,考生除因突发疾病经考场负责人同意和交卷两种情况下可离开考场外,不准以其他任何理由外出试场。考生离开试场后,不得再进入试场内继续考试。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违反纪律和舞弊者,按照《湖北省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处罚实施细则》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考试纪律规范

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当次考试单科成绩作废:

试卷上不写、不写全姓名、准考证号或在试卷规定以外和地方写姓名、准考证号以及作与考试无关的标记的;不按规定使用书写工具答卷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在试场内吸烟、左顾右盼经制止不必改的;

终考信号发出后不听劝阻的继续答题的。

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各科试卷作废,一年内不准报考;在职的考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

擅自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试场的;交头接耳、随意走动的;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的(不论既遂或未遂);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让人抄袭、传递纸条、协助他人作弊的。

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各科试卷作废,3年内不准报考;在职考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喧哗取闹、扰乱试场秩序的;考生请人代考或他人为考生代考的;相互交换答卷或将他人答卷改成自己答卷的;当次考试的两科以上(含两科)犯一条所互行为的。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历次考试成绩作废。在职应考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大过以上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考场纪律,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答卷,经制止拒不接受批评教育、态度恶劣、影响他人考试的;在报名点、考场故意斗殴、寻衅滋事,损坏公共财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伪造自学考试证件及有关证件材料的;盗窃、抢劫自学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捏造事实,诽谤、诬陷自学考试人员,或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侵犯自学考试工作人员人身权利的。

考试处罚

对考生违反自学考试纪律的处罚,由地(市、州)、县各级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处罚意见,报省自考办栽决后执行。

对在职考生违纪给予处分的,由省自考办提出建议,移交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查处;对违纪考生中的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由党的纪检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考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被处分人对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按规定的申诉程序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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