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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税法》复习资料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导论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社会的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本质:是依靠政权力量,用法律规定的标准,采取强制、无偿形式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这是任何阶级社会共同的。特征:即征收上的强制性、缴纳上的无偿性和征收比例或数额上的固定性。

税收的调整对象:1、税务机关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之间发生的税收分配关系;2、征纳双方在征纳过程中的征纳程序;3、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上、下级国家机关之间的管理权限关系。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规定的有关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形成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点:1、税法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在执行过程中又具有相对灵活性的法律形式;2、在确定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一种不对等性;3、在处理税务争议所适用的程序上,税法与其他部门法不同。作用:1、税法是国家取得稳定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2、税法能够合理调节各方面的经济利益,是经济运行中搞活微观经济、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手段;3、税法对经济领域中的各种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4、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发展国际间经济和贸易往来。原则:1、税收法定主义原则;2、税收公平合理原则;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1、税种必须由法律规定;2、每种税的征税要件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3、无法律明文规定,不得任意减税、免税;4、征收程序也由法律规定;5、法律规定税收争议的解决方法。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有哪些:1、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2、资源税:海洋、石油100%归中央,其余资源税100%归地方;3、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88%,地方12%.

税法的分类:1、根据税法所规定的征税客体性质不同,可划分为:流转税法、收益税法、财产税法、资源税法和行为税法。2、根据各级政府对税收的管理权限为标准,可划分为:中央税法、地方税法、地方和中央共享税法。3、根据税法适用的纳税主体不同,可划分为:对内税法、涉外税法和国际税法。

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率、税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内容。其中纳税主体、征税客体和税率是税法中最基本的要素。

税收法律关系:简称税法关系,是指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并由税法确认调整的、国家赋予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征纳关系为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一种意志关系。特征: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可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但另一方必须是国家或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2、具有单方面的权利或义务性质;3、具有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性质;4、纳税义务人一但发生了税法规定的行为和事件,就产生了税收法律关系。

税制改革的原则(1993年以来):1、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2、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和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3、实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4、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整体效益的提高;5、简化、规范税制。

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额或商品附加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特点:1、通过税额抵扣仅就增值额部分征税;2、税负公平;3、道道征税;4、中性;5、零税率。遵循的原则:1、普遍征收原则;2、中性原则;3、简化原则;4、多环节多次征税的原则;5、统一实行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低扣的原则;6、内外统一原则。

增值税的类型:1、按照外购的资本性货物所含的税金可以从进项税额中扣除,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2、按课征的范围,可分为无选择的增值税和有选择的增值税。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购进固定资产;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增值税税率:共3档,即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出口货物和国务院规定的除外)。(低税率主要有:1、粮食、食用植物油;2、民用水、气和煤炭;3、新闻出版和印刷业;4、农用饲料、化肥、药、机、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增值税计算公式:1、一般纳税:A、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B、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C、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D、进项税款=买价*扣除率E、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2、小规模纳税人:A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6%,B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3、进口货物:A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成价+关税+消费税。

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特征:1、选择性征收;2、单环节征收;3、税率、税额的差别性;4、税收的转嫁性。作用:1、能够正确地引导消费,抑制超前消费,调整消费结构,缓解供求矛盾;2、有利于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3、可以调节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4、可以增加财政收入。

消费税征税范围:即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特种消费品,即11种消费品,即: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分为5大类: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有害的消费品;2、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4、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5、具有财政意义的消费品。

视同销售的应税消费品:1、纳税人换取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及在销售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应税消费品;2、自产处用的应税消费品;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税率:A、烟:1、甲类卷烟45%,乙类卷烟40%,雪茄烟40%,烟丝30%.B、酒及酒精:1、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黄酒240元/吨,啤酒220元/吨,其他酒10%,酒精5%.C、化妆品30%.D、护肤护发品17%.E、金、银、5%,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10%.F、鞭炮、焰火15%.H、汽油0.2元/升、柴油0.1元/升。I、汽车轮胎、摩托车10%.J小汽车:1、小轿车2200毫升以上8%,1000-2200毫升5%,1000以下3%.2、越野车2400以上5%,4200以下3%.3、小客车2000以上22座以下5%,2000以下3%.

消费税公式:1、从量计征:应纳税款=销售数量*单位税额。2、从价计征:A应纳税款=销售额*税率,B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3、自产自用: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4、委托加工:A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B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成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税)。

营业税

特点:1、征收普遍;2、税率简单;简便易行。范围: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工程承包跨省和从事运输业务,在其机构所在地。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所在地;转让无形资产,在机构所在地。3、销售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1、委托贷款,金融机构为义务人;2、分包转包工程,以总承包人为义务人;3、境外发生应税行为,以代理人为义务人,没有代理人,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义务人;4、演出由他人售票,以售票人为义务人;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以售票人为义务人;6、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义务人;7、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无形资产,受让者为义务人。

营业额确定的特殊例外:1、运输业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以全程运费减去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旅游团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建筑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分包或转包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4、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5、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6、保险业实行分保险,初保业务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7、演出,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场地费、经纪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8、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替旅游者付给其他的食宿、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9、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或自建建筑销售价格偏低无正当理由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A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B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C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率: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和文化体育业均为3%;2、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为5%;3、娱乐业为5%-20%.

营业税公式:A应纳税款=营业额*税率。B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缴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税率分别是: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为7%;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为5%;不在市、县区和建制镇的,为1%。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内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境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税率和公式:采用33%的比例税率,计算公式: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收入总额的内容: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

计算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的项目: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费用;3、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和其他捐赠;7、各种赞助支出;8、与企业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税收抵免: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款中扣除。

我国实行“税收抵免”政策的特点:1、所得税抵免;2、实际限额抵免;3、相互抵免。

关联企业:包括: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2、直接或间接地同第三者拥有或控制;3、其他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扣除的项目和标准: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贷款利息支出;2、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计税工资扣除;3、职工工会、福利、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4、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准予扣除;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税收规定的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纳税主体和税率:1、在境内设立总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境内外的分支机构;2、在中国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以上两项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再附征3%的地方所得税,共计为33%.3、在中国不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缴纳20%的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可免个人所得税的项目:1、省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8、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减税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客体: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农业税

我国农业税的减免规定:1、新造耕地,从收获之年起,5年免税;2、培养树苗收入,种植保安林、风景林、防风林的土地,种植的饲草、退耕还林、退耕还牧的土地等,可给予免税照顾;3、遭受自然灾害地区,根据“轻灾轻免、重灾重免、特灾全免”的原则,由省级政府根据具体灾情决定;4、“老、少、边、穷”地区,《农业税务条例》规定给予社会性减免税照顾。

财产税

契税的主要法律规定:按照《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的买卖、赠与或者交换,应该凭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证、在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时缴纳契税。契税的计税依据是: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契税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政府在上述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资源税

征收范围: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制品、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

应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土地增值税款的情况: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土地增值税中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金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行为税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帐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免征法律规定: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免纳印花税;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6、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华的营业机构、场所,凡是其生产经营收入和业务收入依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都暂免予征收印花税;7、外国公司企业在华没有设立营业机构、场所或没有常驻代表机构,仅为本企业从事联络性的辅助活动不缴纳营业税的,其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都应缴纳印花税。但所书立、领受的信贷合同、技术贸易合同、购销合同、租赁合同,纳税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批准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违反印花税法律规定所承担的行政责任: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2、纳税人未在已贴用印花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印花税票10倍以下罚款;3、纳税人重用已贴用的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罚款。

关税

关税的特点:1、它以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或物品为征税对象,统一征税;2、只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关税;3、关税的计税依据以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或离岸价格为准,统称完税价格;4、具有涉外性质,是执行经济政策的手段;5、关税由海关部署及所属机构负责征收管理。

可向海关申请退税的情况:1、因海关误征,多纳的税款;2、海关核准免验的进口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事,经海关审核认可的;3、已经缴纳出口关税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审查认可的,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关税的立法原则:1、对进口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所必须的,国内不能生产或供应不足的动植物良种、肥料、饲料、药剂、精密仪器、仪表、关键机械设备和粮食等,给予减税或免税;2、原材料的进口税率低于半成品、成品的进口税率;受自然条件制约,国内生产在短期内不能很快发展的原料,税率更低;3、国内不能生产或质量未过关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零部件,其税率低于整机税率;4、国内需要保护和国内外差价大的商品,制定较高税率;5、为了鼓励出口,出口商品一般不征出口税,但对国内外差价大,在国际市场上容量有限而又竞争力强的商品,以及限制出口的少数材料和半成品,征收适当的出口税;6、一切奢侈品和非必需品,制定更高的进口税率。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款征收的方式:1、查帐征收;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4、定期定额征收;5、邮寄申报征收;6、扣缴征收。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有:1、依法书面申请减免税;2、纳税人有特殊困难,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税,最长不超过3个月;3、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4、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有要求赔偿的权利;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有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的选择权。义务有:1、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税款;2、扣款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3、欠缴税款需要出境时,应当在出境前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4、因纳税人、扣缴税款义务人的过失,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有特殊情况,可延期到5年。

税务管理的内容: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帐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税务代理制度:即实行税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纳税人办税的一项制度,是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税收征收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

纳税争议处理的法律规定:税务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在适用税法,核定税价,确定税率,计算税额以及对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罚等问题上同税务机关发生异议。1、纳税争议:发生争议时,先依法纳税,然后可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处罚争议: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或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收到处罚通知或税务机关采取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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