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坚持在法治实践活动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
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既是大局的直接体现,也是识别大局的主要依据。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与我国法律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和统一性。要结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确定法律制定和实施的重点,理解法律条文的现实含义,增强法律条文的实用性和适应性。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完备、不明确或不够具体的情况下,还要充分发挥政策对于法律的补充作用。
(2)必须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
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是检验法治为大局服务具体成效的主要依据。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必须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在法律制定、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环节,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3)必须注重和强调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机构的协调与配合。
社会主义法治服务大局的理念,既包含法治事业对于社会发展全局的服从与配合,也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及各机构在法治实践活动中互相协调、彼此配合。要从制度和机制层面上消除影响协调与配合的各种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