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步审查(形式审查)——对专利申请文件、委托事项以及是否属于法律禁止授予专利权的事项等进行审查。
(二)实质审查——对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
(三)驳回专利申请
实质审查后,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与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四)授予专利权
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五)专利申请的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