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货物。这里的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注意,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进口货物。
4.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5.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例如,某建筑材料商店以批发商店以批发和零售建筑材料为主营业务,其下设非独立核算的装修队,倘若该商店与某业主签订了一份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履行义务的居室装修合同,那么,由于建材商店的“包工包料”业务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并且该商店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所以取得的“包工包料”业务收入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反之,倘若纳税主体为一家经营装饰,装修业务为主的装饰装修公司,发生上述“包工包料”行为时,则应该缴纳营业税。
6.兼营非应税劳务。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