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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6-07-01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一、考籍档案

考籍档案是自考生从报名注册、参加考试到毕业全过程中各种情况的原始记录。

考籍档案主要包括:报名卡或课程报考卡、实考试卷、免考申请表、转考申请表、考生奖惩记录、试场核对单、就业协议书、成绩更改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计算机成绩库及存有成绩的软盘、光盘;各种考试情况统计表等。

考籍档案保管的内容、期限和保管单位详见下表。未经一定的审批手续,非管理人员一律不准查询或调用自学考试考籍档案。

序考籍档案管理内容期限保管单位

1报名卡、课程报考卡半年市、县(市、区)自考办

2转、免考申请表半年市、县(市、区)自考办

3试卷交接清单半年省、市、县(市、区)自考办

4实考试卷回卷清单半年市、县(市、区)自考办主考院校

5实考试卷(含答案)交接清单半年省自考办、主考院校

6毕业生登记申请表半年市、县(市、区)自考办

7各类考试值班记录一年省、市、县(市、区)自考办

8试卷保管记录一年省、市、县(市、区)自考办主考院校

9试场核对单一年市、县(市、区)自考办

10实考试卷一年省自考办

11自考生奖惩记录永久省、市、县(市、区)自考办

12成绩更改登记表永久省、市自考办

13毕业生花名册永久省、市自考办、主考院校

14存有成绩的软盘或光盘永久省、市、县(市、区)自考办

15各种考试情况统计表永久省、市、县(市、区)自考办

16就业协议书永久市、县(市、区)自考办

17外省转入自考生的考籍材料永久省自考办

18农转非名单永久省、市、县(市、区)自考办

二、成绩管理

1、每次考试结束后,由省自考办负责各种考试的成绩处理、数据统计,并打印《课程合格证书》。

2、自考生应妥善保管《课程合格证书》,若有遗失,可申请办理《课程成绩证明》,该表作为自考生的毕业生材料在申请毕业时上报。

三、免考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院校、中等学校毕业生参加自学考试,可按免考规定免考原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相应课程。自考生须取得所学专业6门课程合格成绩后,才可向当地自考办提出免考申请,并提交毕业证书正本和原毕业学校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此件复自×××同志档案"的成绩证明,填写《免考申请表》交当地自考办,市自考办汇总初审后将免考信息输入计算机,于每年的三月和九月底前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与免考材料一并上报省自考办,省自考办审批后返回一份计算机打印的免考表,该表作为自考生的毕业生材料在申请毕业时上报。

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第二专业或同专业本科,不办理课程免考手续,统一执行课程顶替规定;外省自考毕业生在我省参加自学考试的,因我省无外省自考毕业生的考籍档案,如要顶替相应课程,须在毕业申请时上缴毕业证书正本及成绩档案材料,按《浙江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办理免考手续。专业证书后继续教育自学考试试点专业的课程一律不免考和顶替。

四、转考

在籍自考生由于某种原因而离开原报考地,需申办转考手续。

1、外省转入

由外省转入我省的自考生,须将原所在地的考籍档案(包括实考试卷或省级自考办开具的《合格成绩转递证明》)转至我省,省自考办收到材料后将在浙江自学考试网站上公布外省转入我省的自考生信息。自考生凭转出省的《转考介绍信》到当地自考办办理相关手续;

转入地自考办将外省转入自考生的相关信息与浙江自学考试网站上的信息复核无误后输入计算机,市自考办汇总后,于每年的三月和九月底前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省自考办,省自考办审批后打印外省转入自考生课程成绩表返回给市、县自考办,该表作为自考生的毕业生材料在申请毕业时上报。

转入自考生一律根据我省的专业计划,按课程审批,使用我省的准考证。

2、转往外省

由我省转往外省的自考生,须持身份证、准考证和课程合格证书到当地自考办办理转考手续,开具《转考介绍信》。

转出地自考办将自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合格课程及成绩复核无误后输入计算机,市自考办汇总后,于每年三月和九月底前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省自考办;省自考办审核后打印《成绩转递通知单》,寄往自考生转入地省级自考办,并及时在浙江自学考试网站上公布。

3、省内转考

省内转考的自考生不需办理转考手续,但需保存好原准考证、课程合格证书。若原准考证遗失,须到原发证自考办办理由计算机打印并签字盖章的《考生基本情况表》,该表作为自考生的毕业生材料在申请毕业时上报。

五、毕业生审定

具体按《浙江省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办法》办理。

六、自学考试全日制班考籍管理

1、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民办高校等举办自学考试全日制班,其考籍管理按《浙江省自学考试助学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学完专业计划规定的课程,举办学校可根据《浙江省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办法》的要求到报考地自考办办理毕业生集体登记手续。其中具备主考院校条件的普通高校、高职院校,经省自考委同意,可直接到省自考办办理毕业生集体登记手续。省自考办审核后,举办学校作为主考学校在毕业生登记表及毕业证书上副署。如果学生本人要求取得各专业开考文件规定的主考学校毕业证书,可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持相关材料直接到报考地自考办办理毕业登记手续。

2、学分互认、自学考试与全日制专科教育(含普通专科、高职专科、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全日制专科)衔接试点院校,其考籍管理按省自考委、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非学历证书的审核和颁发

1、与自学考试专业开考相结合的各类非学历证书审核和颁发工作按照省自考委和业务厅局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独立开设的非学历证书审核与颁发按相关证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3、获得各类非学历证书的自考生,可按照所学专业计划的有关规定免考或顶替相应课程。

八、学位审定和授予

1、学位审定及学位证书的授予按省教育厅、省自考委和主考院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2、符合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省自考办在毕业审定一个月后将名单送有关主考院校。

九、奖励与处分

1、对各专业中全部课程平均成绩名列全省前三名并在80分以上的优秀毕业生,由省自考委发给"鼓励自学成才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已停考专业的毕业生、有课程免考的毕业生不列入奖励的范围。

2、对于违反考试纪律、弄虚作假的自考生,严格按《教育法》、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浙江省自学考试犯规舞弊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3、奖励和处分均记入考籍档案,并载入自考生的毕业生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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