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项目(领会):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即初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