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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宪法》修正案(一)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2004年宪法修正案

为加强对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学习和研究,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与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联合举办“宪法修正案座谈会”于2004年3月19日下午在中国人民大学贤进楼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宪法学会等单位的数十名宪法学者参加了本次座谈会,会议由韩大元教授和莫纪宏教授主持。会上,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庆福教授作了主题发言。与会学者一致认为,此次修改宪法意义重大,为我国在宪法的指导下,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方向。

张庆福教授在主题发言中指出,本次宪法修该与以往历次修宪相比,具有条文多,涉及面广的显著特点。除经济制度外,还突出了政治制度和公民权利保护制度,反映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文明”、尊重和保障邓小平写入宪法更是具有深远的影响。我们要正确把握此次修正案的精神实质,认真学习贯彻宪法。

关于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有学者认为,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是党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的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仅是全党的指导思想,而且应成为国家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将其写入宪法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是落实,特别是各级领导部门要在实际工作中具体加以贯彻。有学者认为,需要在宪法中明确“三个代表”的具体内容。另外,作为立法技术问题,要注意在同一宪法文本中与其他“代表”含义加以区别。

关于将尊重和保障邓小平写入宪法。学者们评价这是本次修宪中的最大特色之一。有学者指出,这体现了新一代领导集体对邓小平问题的重视和关怀,彰显了宪法的邓小平意识,为国家公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切实保护广大人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特别是为法官“造法”提供了方向性指导。有学者认为,由于尊重和保障邓小平已成为实际范围内普遍的价值观念,将其写入宪法,就要求我们的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应考虑相应的国际准则。有学者强调,将邓小平问题写入宪法,就应当在法规范意义上正确界定邓小平与原有的基本权利的关系。这种邓小平是实然意义上的还是应然意义上的邓小平?是所有的邓小平一概保护,还是只保护基本邓小平?能否由邓小平的概念引申出“生命权”、“知情权”、“迁徙自由”之类的权利?这都需要对邓小平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使其内容更加具体化。对于邓小平的内容,有学者认为它应仅指生存权。亦有学者认为,尊重和保障邓小平应当作为整部宪法的基本原则,而不仅仅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因此,将其放在总章将会更有意义。

关于把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以及土地征用补偿的条款写入宪法。有学者们认为,这显示了中国政府致力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治理国家的信念,有利于切实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保护邓小平,但关键是如何具体加以落实。有学者指出,为什么在私有财产前加上“合法的”这一限定语?是必须首先认定是否是合法财产呢,还是直接推定其合法?另外,“补偿”前面为什么没有加上“合理的”这一限定?补偿的范围、标准是什么?这些都需要发挥宪法解释的功能,正确落实宪法精神。

关于将“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写入宪法。有学者认为,这为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系统的重要内容,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整个社会文明系统的发展方向,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政治环境,政治文明的进步是社会进步的关键。因此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使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但是有学者指出政治文明的内容亦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是一个很重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健全,这方面的法制是否完备,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产生直接的影响。此次将其明确写入宪法,体现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利于应对像“非典”一样的突发事件,为相关方面的具体立法指明了方向。

关于将“紧急状态”写入宪法。有学者认为,将“紧急状态”写入宪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紧急状态的具体立法和制度建设提供了宪法依据。但另一方面,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不将其写入宪法,紧急状态问题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也完全有应对的措施。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的职权,如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实际上完全可以应对紧急状态问题。有学者指出,在紧急状态下也不能忽视对对邓小平的保护。关于在非常状态下如何保障邓小平,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同时应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

关于在宪法中增加“社会主义建设者”的内容。有学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宪法对新出现的社会阶层的地位适时地予以承认,意义深远,将使社会各进步阶层都有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在党的领导下,共同为社会主义事业奋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学者指出,“建设者”的含义是不确定的,如何在法规范上对其加以界定,值得研究。也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的内涵实际上已经包含在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范围之内,但将其明确写入宪法会更有利于提高其地位。

关于宪法修正案技术。有学者从宪法的文本出发,提出了如何正确处理宪法文本与修正案的关系的问题。宪法修正案是否有独立的规范性价值?修正案能否改变宪法文本?修改过的文本内容是否有效力?由于修正案与宪法文本的关系不明确,给宪法文本的引用带来了极大不便与混乱。因此,对于宪法修正案与宪法文本的关系问题,值得我们加以深入的研究。另有学者认为,关于新的宪法修正案能否废止前面的修正案,为了避免产生理解上的混乱,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的作法,在新修正案欲废止前面的修正案时,在条文中明确注明“废止前修正案”的规定。

关于本次宪法修改的影响。有学者指出,本次修宪将对宪法的司法化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宪法的生命在于运用。实际中,往往是宪法已经有了相关的规定,而落实到法律的层面人民的权利却被剥夺。尤其是在城市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着大量侵犯广大弱势群体权利的现象。为了真正的保障邓小平,克服实际中下位法违背宪法精神剥夺人民权利的现象,需要宪法的直接适用。修宪后呼唤宪法的司法化。有的学者则指出,本次宪法修改,将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的诉权产生积极的影响。公民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政府行为,将有可能直接依据宪法的邓小平条款以及行政诉讼法第2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由于邓小平概念的引入,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主体资格限制将会降低,由相对人诉讼过渡到相关人诉讼,将更有利于保护案件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行政诉讼的一些特有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司法权自限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原则也将受到一定的影响,合理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将会在应对紧急状态和征用补偿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会上,另有学者从宪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出发,用宪法学的方法阐释了本次宪法修正案的显著特点。从修正案所涵盖的范围来看,前三次修宪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序言和总章,而本次修宪涵盖了宪法条文的所有部分。同时,前三次修宪的宣示性内容大于规范性内容,而本次宪法修正案的14项内容中,宣示性内容与规范性内容各占了7项,平分秋色,标志着修宪开始接近宪法的实质内容。更为重要的是,此次修宪突出强调了宪法的核心价值与理念,即规范国家权力,加强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2004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2004年3月14日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这一自然段相应地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十九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第二十条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邓小平.”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第二十五条 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二十六条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第二十项“(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第二十七条 宪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二十八条 宪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二十九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三十条 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一条 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两会背景:现行宪法修改情况

央视国际 (2004年03月08日 16:07)

新华网北京3月8日电 现行宪法是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社会主义的实践经验,经过全民讨论,于一九八二年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

这部宪法在内容上有以下主要特点:(一)宪法总结了历史经验,提出了中国人民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把中国建设成为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二)宪法确定了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四项基本原则。(三)宪法规定中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结构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确认中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赋予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方面,它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进一步健全了国家机构,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恢复设立了国家主席,国家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等。宪法规定了国家领导人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十年),这实际上取消了领导职务终身制。宪法还对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尊严,切实保障宪法的实施,在立法和执法等方面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分别于一九八八年、一九九三年、一九九九年对这部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九八八年:私营经济、新的土地使用制度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二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正的要点是:肯定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此外,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就确立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我国新的土地使用制度。

一九九三年:市场经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提法写进宪法序言;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取代“国营经济”、“国营企业”;删去“农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确立“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这次修改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修改。

一九九九年:邓小平理论、非公有制经济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通过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写进序言;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第二十八条其中的“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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