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本项目外汇(待补充)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1.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的管理
2.从境外借款
3.境外发行债券和对外提供担保
4.外债登记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1.特许制度,未经过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
2.按规定开户与准备金,主要受外汇管理局监督管理。
3.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需要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的资金。
4.金融机构终止经营外汇业务,应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依法进行外汇债权债务的清算,并缴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五、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
1.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2.外汇市场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外汇交易市场的币种和交易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和调整
4.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是银行之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者。
5.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外汇市场,央行对外汇市场进行调整。
六、银行结售汇制度
第五节
一、套汇行为及处罚
二、逃汇行为
三、扰乱金融的行为
第六节 外汇担保管理
一、外汇担保的概念,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对国外其他机构借入外债或发行外汇债券等向外国债权人提供担保。主要形式有:借款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待补充)
二、担保人的法律地位是第二责任人,只有第一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时,主债权人才能要求的二责任人履行担保义务。
1.担保资格的限制:一是法定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二是由外汇收入来源的非金融性企业法人。
2.外汇担保的范围:对企业投资总额从外国银行贷款的部分提供担保,特殊情况:
(1)境内机构一般不得为我国驻外企业提供外汇担保,特殊情况下须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担保;
(2)只有在外国机构或外资企业有等值的保汇资产作抵押的条件下,才能为外国机构或外资企业提供外汇担保。担保合同应在签订后10天内联同有关材料报当地外汇管理局备案。
3.即期汇率比较高,远期汇率比较低。客户为金融机构代理买卖即期与远期汇率的程序:
(1)必须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的批准;
(2)银行和指定的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委托申请时,要审查客户对外签订的贸易合同或者其他经济协议,没有上述贸易合同或其他经济协议的不予接受;
(3)客户在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以后,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履约担保,保证金融机构代理完成外汇交易后,客户能够实际履行交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