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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最新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小结3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1、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大体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三个阶段。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是公害发生期,也是环境法的产生时期。20世纪初至60年代是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时期。20世纪70年代至现在,在“环境危机”深刻化、全球化的背景下,很多国家对环境实行更加全面、严格的管理。环境立法趋向完备化并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

2、中国古代奴隶制和封建制和封建制社会出现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农牧业生产活动引起的对森林、水源及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破坏以及在人口集中的城市市民消费活动造成的局部环境污染。当时已出现了一些保护自然环境的论述和零散的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法律规范。

3、从新中国成立到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兴起和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孕育和产生时期。自1973年8月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止,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艰难发展阶段。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的环境保护事业和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并逐步建立了完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人类生存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把人们在生产、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社会关系作为其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特定领域。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四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1、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并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一系列单行法规和具有远东性的环境标准等所组成的完整的体系。

2、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我国宪法对环境与资源保护作了一系列的规定。

3、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除宪法之外占有核心的最高的地位。1989年12月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4、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一般都比较具体详细,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

5、我国有五类环境标准,即:(1)环境质量标准(2)污染物排放标准(3)环境检测方法标准(4)环境标准样口标准(5)环境基础标准。

6、在其他的部门法如民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中,也包含不少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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