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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税制”听课笔记(2)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第二课 税收要素与税收分类

一、税收要素

(一)征税对象

所谓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东西征税,即征税的目的物。征税对象对作为税法的最基本的要素,首先是因为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其次,征税对象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并且决定着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税目:即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品种和项目。

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计税依据解决征税的计算问题。

税源:是税收收入的来源,即各种税收收入的最终出处。税源归根结底是物质生产部门劳动者创造的国民收入。税源与征税对象有时是一致的。也有很多税种,税源与征税对象并不一致。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关系 计税依据 举例

一致 价值形态 所得税

不一致 实物形态 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税、车船使用税

[例题]

下列税种中,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不一致的是( )。

A.企业所得税 B.耕地占用税

C.车船使用税 D.农业税

答案:BCD

(课税对象与税源 课税对象与税源关系 课税对象来源 举例一致 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 所得税不一致 其他方面 大多数税(如营业税、消费税、房产税)

(二)纳税人

纳税人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的规定解决了对谁征税,或者谁应该纳税的问题。国家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与纳税人相关的概念患有扣缴义务人、负税人。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就是最终负担国家征收的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三)税率

税率是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之间的比例,即税额/征税对象数量。

我国现行税率分为三种: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为等比例关系。

比例税率可分为:

①单一的比例税率:即一个税种只规定一个税率。

②差别比例税率:即一个税种规定不同比率的比例税率。按使用范围可分为:产品差别比例税率、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③幅度比例税率:国家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在此幅度内自由确定一个比例税率。如营业税娱乐业原采用5%~15%的幅度税率。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随征税对象数额的增大而提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的比,表现为税额增长幅度大于征税对象数量的增长幅度。累进税率对于调节纳税人收入,有着特殊的作用,所以各种所得税一般都采用累进税率。累进税率的形式有: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定义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过于复杂,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使用一种简单的计算方法,叫速算扣除数法,即:

应纳税额=用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速算扣除数

采用这种计算方法的出发点,是因为全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简单,但是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比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要多征一定的数额,这个多征的数是常数,就是速算扣除数。

计算速算扣除数可以使用计算公式:

本级速算扣除数=上一级最高所得额 ×(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

与超额累进的计算一样,超率累进也有简便的计算方法,就是速算扣除率的方法,它的原理与超额累进速算法的原理是一样的,即按全率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简单,但是却比超率累进多征了一定数量的税额,减去多征的数额,就是超率累进计算的结果。

按超率累进计算的税额=销售额×(销售利润率×税率-速算扣除率)

公式法计算速算扣除率:

速算扣除率也可以用公式的方法计算,即本级速算扣除率=上一级最高销售利润率×(本级税率-上一级的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率。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形式。定额税率又可分为:①地区差别定额税率;②幅度定额税率;③分级定额税率。目前使用: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消费税中部分应税消费。

(四)纳税环节

所谓纳税环节,就是对处于运动之中的征税对象,选定应该缴纳税款的环节。一般指的是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应该缴纳税款的环节。一个税种只在一个流转环节征税的,叫“一次课征制”;一个税种在商品流转环节中选择两个环节征税的,叫“两次课征制”;一个税种,在商品流转各个环节多次征税,叫做“多次课征制”。

(五)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各种税都明确规定了税款的缴纳期限。纳税期限是税收固定性特征的重要体现。

(六)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税法中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少或免除税负的一种规定。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减征其中一部分;免税是对应税款全部予以免征。按照具体内容划分,可分为政策性减免税和照顾困难减免税;按时间划分为长期减免税和定期减免税。

起征点是税法规定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二、税收分类

(一)按征税对象分类

把我国现行税种,按征税对象分类,可以分为五大类:

1.对流转额的征税类

2.对所得额的征税类

3.对资源的征税类

4.对财产的征税类

5.对行为的征税类

(二)按计税依据分类:从价税和从量税

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件数)为依据,规定固定税额计征的税种,如资源税、车船、土地使用税等。

(三)按税收收入的归属权分类: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在我国,收入划归中央政府的税种是中央税,收入划归地方政府的税种是地方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种则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

(四)按税负是否转嫁分类: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是由纳税人直接负担,不易转嫁的税种,如所得税、财产税等;间接税是纳税人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种,主要是对商品征收的各种税,如销售税、消费税、增值税等。这是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税收分类方法。

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将其缴纳的税款,通过各种途径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负担的经济过程和经济现象。税负转嫁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1.前转。是指税负通过市场买卖,由卖方向买方转嫁,也就是指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款通过提高商品价格的方式于商品交易之时,顺利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前转是税负转嫁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

2.后转。是指税负无法通过市场买卖前转给买方,而改为向后转嫁给上一环节的生产者或经营者。

3.消转。是指纳税人在无法将税负前转、后转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使由于承担税负而造成的损失在新增利润中得到抵补,由于这种形式是纳税人自己把税负“消化”掉了,故被称为消转。

(五)其他分类方法

实物税和货币税:按税收缴纳形式分类可分为实物税和货币税。实物税是以实物形式缴纳的税种,货币税是以货币形式缴纳的税种。

一般税和目的税:按照税收用途分类,可分为一般税和目的税。一般税,又称普通税,是用于国家一般经费,没有专门用途的税,这种税的收入由国家统一支配使用。目的税,又称特别税,是具有专门用途的税。

定率税和配赋税:按照税款的确定方法分类,可分为定率税和配赋税。定率税是国家事先在税法中按照征税对象规定固定税率计征的税种;配赋税是国家采取分摊税款办法征收的税种,即国家对某种税只规定应征税款总额,然后按照纳税人或征税对象进行分摊,所以又叫摊派税。配赋法是一种落后的征收方法,在近代各国税制中,它已基本上由定率法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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