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取得
第一节 专利申请权
一、专利申请权概述
(一)专利申请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的就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
2、特征:相对性;暂时性;相关性。
(二)专利申请权的归属:1、由法律直接规定;2、依合同约定。
二、专利申请权的行使:
依法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按自己的意愿发挥其专利申请权效用的行为。
三、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1、转让时间:可在申请前或申请后授予专利前进行。
2、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生效。
四、决定是否申请专利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人为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在未经全体专利申请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其中的任何一个或几个人均不得自行决定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五、继承:合法继承人。无继承的为公有财产。
第二节 专利申请人
一、专利申请人的概念:
1、指对某项发明创造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相应的国籍;(2)有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并且拥有合法的专利申请权。
二、专利申请人的种类:
1、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依照合同约定的除外。
2、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3、共同发明创造的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另有协议的除外。
4、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为合同约定的人。
5、专利申请权的受让人。
三、专利申请人的权利
第三节 专利申请的原则
一、书面原则:即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时,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先申请原则: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人即申请日或优秀权日最早的人。(多数国家采用先申请原则,美国采用“先发明原则”。)
三、单一性原则:
又称“一申请一发明”原则,即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允许“属于一个总的构思”或“有联系的”“有关的”或“相互依赖的”技术方案提出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中,允许一个申请中就“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两件以上的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
第四节 专利申请日
一、专利申请日的确定:也称关键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申请受理代办处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
1、专利申请文件是通过邮局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2、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二、优先权:
(一)定义: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个法定期限(优先权期)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为第一次专利申请日起的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6个月。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为优先权日。
(三)优先权可分为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1、国际优先权: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优先权期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另一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指申请人就其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的12个月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后一申请时依法所享有的优先权。
第五节 专利申请文件
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文件:应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权利要求书:即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用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书面文件。它是判定他人是否侵犯专利权的根据,直接具有法律效力。
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提交的申请文件有:请求书;图片或照片。
第六节 中国单位、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
一、概述
二、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方式
1、中国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合法方式向有关国家或地区提出专利申请。
2、也可向PCT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PCT《专利合作条约》我国1994年1月1日加入三、注意事项:必须首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
第七节 专利申请的审批
一、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
1、不审查制度:又称形式审查制度,他仅仅审查申请案的文件是否齐备、表格是否符合标准,手续是否完备,发明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保护对象等。1836年美国首创。
2、审查制度:要求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对专利申请再进行实质审查,看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专利条件。法国。
3、荷兰于1963年创立了“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专利审查机构对公开了的专利申请是否进行审查,视专利申请人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而定,如在规定时间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要求,其申请按自动撤回处理,临时保护也随之消失。我国专利法采用该制度。
二、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
(一)初步审查:
1、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公布申请以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2、主要任务: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2)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公布申请: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也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2、关于专利申请的公布,应注意:
(1)公布申请的时间为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也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2)就外国人的发明专利申请而言,外国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其优先权日为申请日,该专利申请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公布。否则自在国务院申请后满18个月公布。
(3)对保密专利申请不进行公布。
(三)实质审查: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依法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一般由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以后3年内随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启动实审程序,特殊情况下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启动。
三、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
四、权利的丧失和恢复:
(一)权利的丧失:如果申请人在法定期间(3年内)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未办理相应的手续或没有提交有关文件,其申请就视为撤回或丧失提出某项请求的权利,或导致有关权利终止的结果。
(二)权利的恢复: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后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2、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可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