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代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_法学-查字典自考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关键词
  查字典自考网 >> 法学 >> 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代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代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父母有代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损害是指使他人的权益蒙受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两方面的内容。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在具体适用时,应当注意结合父母代替责任的特殊情况加以变通适用。如果未成年子女能够自行承担某些民事责任的,由父母责令未成年子女承担即可;如果未成年子女需要父母协助才能承担某些民事责任的,由父母协助承担即可;如果未成年子女不能承担某些民事责任的,应该由父母来承担。

在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也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在父母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点击显示
推荐文章
猜你喜欢
附近的人在看
推荐阅读
拓展阅读

当前热点关注

  • 大家都在看
  • 小编推荐
  • 猜你喜欢
  • [相关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