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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发展与现状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发展与现状

1.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历史沿革(略)

2.金融租赁的主要形式[领会]

(1)自营租赁

承租者根据自己所需的设备,先同厂商洽谈供货条件,然后向出租者申请租赁预约,经出租者审查同意后,签订租赁合同。然后,出租者再向厂商订货,并让其向承租者直接发货,设备经承租者验收或使用被认为合格,租期即行开始。承租者按合同交付租金,并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这种租赁期限较长,一般与设备耐用年限相同,中途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2)售后回租租赁(回租)

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

(3)转租赁(转租)

承租者把租来的设备再转租给第三者使用,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引进外资或设备。

[例题·单选题]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该种金融租赁的形式为( )。

A.自营租赁

B.介绍租赁

C.回租

D.转租

答案:C

3.金融租赁业务运作过程[领会]

(1)金融租赁的专业化

(2)金融租赁运作过程

①设备审批和选定。

②申请租赁。

③订购设备。

④直接发货。

⑤设备保险和保养。租赁期间,设备所有权仍属于出租者,所以由出租者办理保险手续。保险费计入租金,。当然承租者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在租赁期间,设备的维修、保养一般由承租者负责,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⑥支付租金。

⑦设备的转让、续租与退回。租赁期满,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可以以象征性的价格向承租者转让设备的所有权,也可以续租或退回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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