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宪法关系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将宪法关系分为以下类型:
(一)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关系。由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配置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1.横向层面的权力分配
我国的国家权力的横向分工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国家主席的权力。每个国家机关都具有自己独特的国家权力及其权限范围,如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对各类法律纠纷进行司法审判;军事机关掌握国家军事权等。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受其他机关的约束。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也不能制约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
2.纵向层面的权力分配
纵向权力关系主要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上级国家机关与下级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我国实行单一制,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同时存在享有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二)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宪法关系的核心范畴。
1.从国家权力的角度看
(1)宪法通过规范来对国家权力进行划分、界定,规定了权力的取得方式和运行程序等,从而有效地防止国家权力的泛滥,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充分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2)宪法通过规范对国家权力的义务进行了规定,来达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也即国家必须履行宪法上规定的义务。
2.从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看
(1)宪法通过规范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确认来对其进行保护,使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救济。
(2)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有防御国家侵害的功能。通过宪法规范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可以有效防止国家权力的侵害,这种防御功能也是至关重要的。
(三)国家与社会团体的关系
社会团体作为宪法关系的重要主体之一,与国家之间也存在着宪法关系,如工会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宪法关系、政党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宪法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