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财产权的补偿条款,大致有两种规定形式:
(1)给予公正的补偿方式,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30条规定:“为了国家需要强行没收财产只能在预先做出等价补偿的情况下进行”;
(2)给予适当的补偿。
《德国基本法》规定:“只有以公共福利为由才能占取财产;占取的施行只能根据调控补偿的性质与程度之法律;这种补偿应通过建立公共利益和那些受到影响的利益之间的公正平衡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