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成
1、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时,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召集、主持常委会会议,并主持常委会的工作。
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副委员长受委员长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
(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行使职权至下届全国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