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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英合作专业课程<商法>考前串讲

发布时间: 2016-06-14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商法》近三年试题分值分布: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第一章商法总论

1

6

7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23

2

21

第三章公司法

13

23

14

第四章证券法

6

16

7

第五章合同法

32

34

33

第六章票据法

27

28

23

第七章海商法

26

23

27

第八章保险法

12

8

8

总计

140分

140分

140分

注:本文内容由孙景民博士特为本网提供,末经同意,不得转载

第一章 商法总论

* * * 难点分析

一、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

二、商人(法律特征、分类、能力)

三、商行为

1、法律特征、分类

2、法律对商行为的特殊规制

四、商号的法律特征

五、商业登记

1、特征2、法律意义 3、登记的法律效力

* * 相关知识

一、商法的沿革(近代、现代、我国)

二、商法与其他法关系

注:本文内容由孙景民博士特为本网提供,末经同意,不得转载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 * * 难点分析

一、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

2、向外转让,全体一致同意

3、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优先受偿

4、合伙人之间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教材中疏漏)

5、对外出质,全体一致同意,否则,行为无效或作退伙处理,赔偿损失

二、合伙事务执行

1、执行方式(全体执行;委托一人;委托数人;委托外人)

2、对外代表权

①执行人对外活动,合伙企业是否承担?

②合伙企业对执行人的限制,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12项事项,经全体一致同意。

3、执行人对其他合伙人有汇报的义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查帐、异议的权利

三、合伙人与第三人关系(债权人3个不得)

1、不得自行接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法院申请强制)

2、不得抵销

3、不得代位

四、合伙企业损、益分配

1、债务:①先用合伙企业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平均。

2、利润: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平均

五、入伙、退伙的法律后果

1、入伙:①全体同意;②签订合伙协议;③对入伙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对退伙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典型案例

* 相关知识点

一、合伙企业与合伙、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区别

1、合伙与合伙企业

合伙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法人

以《民法》为设立依据

合伙企业

只能是自然人

以《合伙企业法》为设立依据

2、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

有限公司

投资人的限制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高级管理人员有限制,其他人员不受限制

法律地位

非法人

法人

组织形式

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

设立基础

协议

章程

分配

见“四”

按出资比例

投票

一人一票

按出资比例

3、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

二、合伙的分类

三、合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

四、退伙的种类

五、合伙企业的解散(5年;清偿顺序)

注:本文内容由孙景民博士特为本网提供,末经同意,不得转载

第三、四章 公司、证券法

* * *难点分析

一、公司债券的发行

1、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务院确定规模。

2、新法取消发行主体的限制

3、发行的条件:3000万、6000万、40%;3年平均利润支付1年债务

二、公司合并、分立的形式及程序

股东会在作出合并、分立决议(2/3通过)之后,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新法取消3次),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新公司法规定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有限公司的设立及组织机构

1、设立条件

①人数(可一人,原公司法规定2----50人(国有独资公司除外)

②出资形式(数额、期限,以非货币出资,可以评估并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原公司法规定为(50万、50万、30万、10万)

新公司法规定为3万元(首次出资不得低于20%,也不得低于最低限额。其余自公司成立两年内缴足);一人公司最低限额10万元,一次足额缴清。

③股东出资不实(瑕疵),承担违约责任,设立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④公司登记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但可以转让(经半数同意,不同意者应购买,不购买视为同意)

2、设立程序

3、组织机构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②股东会首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召开的条件及通知期限(10%股权,15天)

③7项重大事项,经股东权2/3同意

④董事会、监事会是否必设?

⑤董事会的人数、任期

⑥董事会召开的条件及通知日期

⑦监事会成员人数、职工的产生办法及比例(职工选举产生;1/3)

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组织机构

1、人数(2—200人);半数以上境内有住所2、500万

3、创立大会4、两种设立方式(35%)

5、股份的募集及认股人撤回的条件

6、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的三大责任

7、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①三会的性质、职能

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通知日期

③普通事项半数通过;4项重大事项股东权的2/3通过

④董事会人数、日期

⑤董事会议(提前10日通知;1/2出席;半数通过表决)

⑥监事会(必设;职工民主选举;1/3)

五、股份发行、转让

1、股份发行原则、价格、记名股的发行价格

2、转让4个限制

六、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半数;2/3;整顿期)

破产取回权、撤销权、破产债权、别除权

七、证券发行的审核制

1、三种模式及理论基础

2、我国股票核准制,债券审批制

3、证券承销的两种形式、期限、承销团

4、证券市场中的一般规制

5、信息披露的意义、方式

6、禁止交易行为的各种表现及禁止意义

7、上市公司收购的特征、原则、二种形式

8、要约收购

9、协议收购的特征、程序

原证券法规定:

5%

在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每增加或减少5%时,书面报告和公告。(P215)

30%

投资者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报告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P216)

75%

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P217)

90%

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P217)

新证券法规定:

5%

在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每增加或减少5%时,书面报告和公告。(P215)

30%

投资者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报告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P216)

八、公司法中的几个理论问题

1、公司法人格之否认

2、公司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经营范围为限;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是公司成立之日)

3、公司设立的原则及设立无效

4、股东会基础地位的动摇、监事会的角色缺位及董事会权利的扩张

5、公司资本三原则

6、证券法的性质及基本原则

7、证券交易的交易规则

8、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则

* * 典型案例

* 相关知识点

一、有限、股份有限公司区别(特征、人数、资本、临时权力机构的召开)

二、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比较

三、股东与发起人的区别

四、公司法特征(传统商法、私法)

五、章程的特征、性质、记载事项

六、股票与债券区别

七、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及使用

八、债券、股票上市的条件;暂停的条件;终止的条件

九、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不设股东会、监事会)

十、股东权利的分类(共益、自益;一般、特别)

十一、证券特征及股票特征

十二、安排股票、债券上市的时间(6个月;3个月)

注:本文内容由孙景民博士特为本网提供,末经同意,不得转载

第五章 合同法

* * * 难点分析

一、合同的成立

1、要约的生效与失效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3、承诺的内容与要约一致,承诺标志合同成立(承诺时间、地点就是合同成立时间、地点)

4、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5、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及具体表现

二、合同效力

1、无效(特征;种类;财产处理后果)

2、可撤销合同(种类、撤销期限、撤销机构)

3、效力待定的种类(表见代理)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

1、不安抗辩权的情形2、代位权的特征、行使3、合同订立中的撤销与履行中的撤销的区别

四、合同担保

1、保证人的资格、两种保证形式、检索抗辩权、保证期间

2、抵押、质押的区别;各自的范围;最高额

3、抵押物的登记、效力

4、质押的两种形式及效力

5、留置适用三种合同、留置期限、留置物的消灭

6、定金的特征、罚则

7、违约责任

①特征 ②归责原则的作用、种类 ③构成要件 ④预期违约 ⑤免责 ⑥承担方式 ⑦赔偿损失的范围 ⑧违约金的种类、支付条件、可调整⑨违约金、定金择一适用

* *典型案例

* 相关知识点

一、合同的功能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二、合同的分类(典型与非典型;要式与不要式;诺成与实践)

三、要约与邀约要约区别(要约是法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后者不是)

四、合同有效的条件

五、附条件与附期限

六、合同履行中的原则(补缺原则、情势变更)

七、合同的转让(债权人转让通知对方;债务人转让需对方同意)

八、抵销的要件、效力,提存的原因、效力、期限

合同解除的原因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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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票据法

* * * 难点分析

一、票据行为的特性、要件

二、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三、票据取得原因

四、票据抗辩的原因及限制

五、票据伪造、变造的表现及责任的承担(法律后果)

六、票据绝对、相对记载事项

汇票

本票

支票

绝对

记载

事项

表明“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表明“本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表明“支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相对

记载

事项

付款日期

付款地

出票地

付款地

出票地

付款地

出票地

* * 典型案例

相关知识

一、票据法的性质及票据的性质、分类、职能

二、票据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

三、票据的丧失、挂失止付、公示催告

四、票据行为:出票、背书、保证、承兑、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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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海商法

* * *难点分析

一、海商法的特及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二、船舶登记制度(所有权登记;设定抵押权登记)

三、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

四、提单的种类、转让及作用

五、承运人责任制度

1、不完全过失责任

2、义务①适航②管货③不绕航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免责、限制责任

①责任期间(集装箱责任期间;非集装箱责任期间)

②免责(不可抗力;货方的过失)

③限制责任

六、船舶碰撞

1、构成要素

2、过失责任原则

3、救助义务

七、海难救助

1、请求海难救助的前提

2、救助报酬与特别补偿

3、劳氏救助合同:无效果、无报酬(油轮例外)

八、共同海损

1、成立要件

2、理算的内容

(1)船舶的牺牲

(2)货物的牺牲

(3)运费的牺牲

3、共同海损的费用

(1)避难港的港口费用

(2)救助费用

(3)为了续航而进行修理湿度临时修理费用

(4)代替费用

* *典型案例

*相关知识点

一、托运人、收货人的义务

二、多式联运中的网状责任制

三、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四、海事赔偿责任的限制

五、海上保险合同

1、种类

2、我国海上保险条款

船舶险:全损险和综合险

货物险:基本险、附加险和专门险(基本险: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

3、基本险的除外责任(60日)4、索赔、理赔5、代位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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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保险法

* * * 难点分析

一、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2、损失补偿原则 3、近因原则 4、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是格式合同

2、是射幸合同

3、是最大诚信合同

4、是要式合同

三、保险法对合同订立的特别规制(说明;如实告之;协助)

四保险利益特征及范围

特征:适法性;确定性;计算性

范围: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

五、投保人、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

* * 典型案例

* 相关知识

一、保险种类及保险关系的六要素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复效

三、索赔、理赔

四、财产保险合同(种类;保险利益;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的免赔;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分类;信用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五、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中的特殊规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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