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丢失《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者,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证明,并带上二者之一的原件或复印件,交地(市)考办初审。
二、地(市)考办审查核实确定以后,在本人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材料报销自考办。
三、地(市)考办审查核档案材料,与《毕业生基本情况信息库》联机检索,确认后准予补办,并将《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进行审查核实后加盖学校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