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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位授予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6-30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苏州大学主考律师、新闻学、经济学、社会工作与管理、机关管理与办公自动化、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

一、申请对象

苏州大学主考自学考试律师、新闻学、经济学、社会工作与管理、机关管理与办公自动化、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毕业生。

二、授予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学习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达到规定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其中,非外语专业的学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语成绩必须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或者在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当年的前五年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2、受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考试作弊者。

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未达75分以上者。

5、自学考试相应的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者。

6、非外语专业自学考试外语成绩未达到70分或在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当年的前五年内未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及以上考试者。

四、学位课程

1、律师专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证据法学、合同法

2、新闻学专业:传播学概论、中外新闻作品研究、外国新闻事业史

3、经济学专业:政治经济学经济类、西方经济学、国际经济学

4、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社区社会工作、社会行政、个案社会工作

5、机关管理与办公自动化专业:政务信息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网络化基础

6、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人力资源管理

(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

五、申请和授予程序

1、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的次年三月份向苏州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由自考办初审其毕业资格后送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

符合条件过期未提出申请者作自动放弃论。

2、各院、系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后的名单及有关材料送苏州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由自考办汇总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在审核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4、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将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六、本细则从2004年7月2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中如有与本细则相抵处,以本细则为准。

七、本细则由苏州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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