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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学院学位授予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6-30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南京审计学院主考审计学专业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

一、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2、五门学位课程(高级财务会计学、内部控制学、企业财务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考试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者;

3、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语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者;

4、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2、因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或因其他原因受过行政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以后没有突出悔改表现者;

3、考试舞弊者。

三、申请和授予程序

1、凡符合条件者,可于每年5月1日至6月1日向南京审计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届时须附相关申报材料:相关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复印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学士学位评定登记表一张,报名费及审核费共200元,小二寸近期免冠正面蓝底照片四张。

2、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对申请者的学位考试课程的平均成绩、外语成绩及毕业论文成绩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者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定;

3、学院学位委员会进行终审、终评,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作出决议。

4、学院将在7月15日前完成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四、本办法由南京审计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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