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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5)

发布时间: 2016-06-29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81 1804年法国民法典与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差异:作为大陆法系两部里程碑式的民法典,对许多国家的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①结构体例差别很大。法国民法典由序言和三编组成,德国民法典由五编组成。②由于所处的时代不同,因而在贯彻资本主义民法基本原则方面有所区别。在契约自由方面,德国民法典只承认意思表示的外部效力,法国民法典则注重保护当事人的本意;关于侵权行为的归责责任,德国民法典在适用过失责任原则的过程中,采取举证责任,而法国民法典采用的式推定过失责任。③1804年法国民法典并无法人的规定,1900年德国民法典则承认了法人。④德国民法典的弹性条款较多,法国民法典弹性概念较少。⑤法国民法典的风格是结构严禁,语言流畅,通俗易懂。德国民法典以讲究精密、科学、严谨著称,但失之于艰涩难懂。

82 1871年德国刑法典的特点:①继承法国刑法典并有所发展;②极力维护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统治,残酷镇压人民的反抗和革命运动;③规定宗教罪;④严格维护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⑤已经没有公开的体刑、侮辱刑的规定。

83 日本近代法制的确立:日本近代法制的确立经历了两个阶段,以1889年明治宪法为分界,此前为草创阶段,此后为确立阶段。在草创阶段,明治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令,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同时建立法政学校和研究机构,翻译外国法律,培养法律人才,聘请西方法学家讲学,为法典的系统编纂作准备。以法国法为蓝本,完成了近代法制的草创工作,走上了西方化的道路。但是由于日本与法国的国情差别很大,日本政府经过考察,发现德国法更适合日本的国情,因此以1889年明治宪法为标志开始模仿德国法的模式,至1907年包括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在内的日本主要法典,都已编制完成并定型化,日本近代法制最终确立起来。

日本的“双重内阁”:是指除了宪法规定的最高行政机关之外,在日本当时的政治生活中还有一个机构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以至于它可以直接向天皇负责,这是其他内阁成员所不具有的,这个机构就是军部。因为具有其他机构所不具有的特殊地位,构成了实质上的“双重内阁”。

明治宪法:是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确立了二元制的君主制,天皇地位至高无上,内阁只对天皇负责,军部脱离内阁独立行使军权,议会作用微不足道。这是一部带有封建性和军事性的反人民的宪法。

1898年日本民法典的特点:最大的特点就是资本主义的财产法与封建主义的身份法相结合。前三编基本属于资本主义财产法,后两编基本属于封建主义身份法。前三编的核心是调整财产关系,对于资本主义民事流通和商品生产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后两编中,亲属与继承主要是调整人身关系或与人身关系相联系的财产关系,也就是一个身份问题,带有明显的封建主义身份法的性质。这种封建主义身份法有利于巩固近代天皇制的统治,便于统治阶级推行其反动的对内对外政策。

84 英国契约法的现代发展:由于社会经济的垄断发展和社会生活条件的复杂化,英国契约法也适应这一变化获得现代发展。首先“标准式契约”的出现,使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其次契约效力“阻碍说”得到发展,“契约神圣”原则受到限制;第三诚实信用原则和不可抗力条款成了契约效力的一般原则,起着指导和补充契约履行的功能。

英美契约法中的对价:是指缔约者之间因缔约行为一方得到利益,他方遭受损失,在非正式契约中具备对价是契约生效的必要条件。对价制度是英美契约中的特有制度。

现代以来英国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发展: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英国侵权行为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①扩大了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②出现了“比例责任制”;③废除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原则,代之以分摊责任原则。

85 说法国的宪政体制为半议会制的原因:是因为宪法所规定的议会权力大为缩减。①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经议会产生,政府的任命权属于总统,总统有权解散议会;②议会的立法范围受到限制,宪法将“条例性质”的立法权归于总统;③议会通过的法案需经宪法委员会审查并由总统公布,总统可以将某些法案提交公民复决等。

法国1960年《农业指导法》:法国于1960年制订的相当于农业基本法的法律,这部法律对农业发展作了许多的政策性规定。

86 魏玛宪法:是1919年诞生于德国南部小城魏玛,规定了联邦共和国的国家形式,赋予总统广泛的权利,列举了较多的公民权利并标榜社会主义原则,因以专章规定了经济生活而被称为“经济宪法”,是现代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

魏玛宪法的基本特点:①规定了联邦共和国的国家形式;②赋予总统广泛权力;③列举了较多公民权利并标榜社会主义原则;④被成为经济宪法。

87 德国法西斯专政时期刑法的主要特点:①抛弃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②用“意思刑法”代替“结果刑法”;③贯彻反动的种族主义;④刑罚非常残酷;⑤在法院与诉讼方面设立了特别法庭,从普通法院中接管政治案件;建立所谓“人民法庭”以取代最高法院审理“叛国案件”,还建立国家秘密警察,具有最高警察权,不受法律的任何约束。

88 文官任用法:是指德国1933年法西斯政府颁布的种族主义和排斥异己分子的立法,通过该项立法清洗一切非纳粹人员,不使其担任公职,规定其他政党的成员凭党派关系任国家官吏的一概撤换,这样法西斯党严密控制了国家机关。

89 大陆法系的历史形成及其特点:大陆法系是指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以来所建立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这种法律制度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大陆法系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尔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这也是西欧封建国家法律的主要因素。随着这些国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政治统一的趋势,彼此间的法律便产生了许多联系,同时还产生某些共同的形式和特征,这就使大陆法系处于初生状态和萌芽状态。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西欧许多国家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随着这些国家彼此的交往,他们的法律制度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也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于是产生了大陆法系。首先是在法国和德国,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随着18、19世纪资本主义全球性的发展,不仅在欧洲,而且在亚、美、非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和法典化运动应运而生并持续发展。他们模仿或直接移植这些法典和法律体系,于是大率法系称为世界上最大的法系。大陆法系受罗马法的影响,将罗马法演变为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并作为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一般不存在判例法,成文法是它的法律的形式,重视法典的编纂;要求法官遵守法律明文断案,而在审判中起着主导作用。

90 德国宪法法院:联邦德国于1951年建立了宪法法院,防止滥用宪法并解释法律。宪法法院的职能包括:①解决联邦与州之间,各州之间的争端;②解决联邦各机构之间的争议;③审查联邦、州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④处理公民提起的宪法控诉。

91 德国法与法国法的联系和区别:德国法和法国法同属于大陆法系,都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根据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成文法律体系。德国法与法国法的紧密联系,在于具有开创意义的近代法国六法体系对晚近一个世纪的德国法的创立产生的巨大而深刻的影响。由于两国法产生、发展所处的具体社会历史条件不同,民族的个性及文化传统的差异使德国法和法国法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别:⑴德国法成型于德意志帝国时代,是君主专制的产物,具有浓厚的保守性。法国法是资产阶级的产物,具有时代进步性。⑵德国法在私法领域取得的成就,足以使法国法逊色。《德国民法典》的巨大成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⑶德国法和法国法在体系、结构和具体制度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①德国始终全面坚持成文法典化立法方向;②在部门法方面,除了对法国民法典的重大发展外,德国还首创经济法;③德国在坚持区分普通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前提下,把行政诉讼限制在纯行政的范围;④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德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宪法诉讼制度。

92 二战后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①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出现了趋于一致的苗头;②二战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朝着民主,进步的方向发展;③二战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出现许多独立的、新的法律部门。

93 法曹:是指在日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总称为“法曹”,被誉为法制建设上的三根支柱,三者的地位甚高,但对其资格的要求也很严格。民事调停法:是日本二战后制定的重要法律,规定凡是民事纠纷当事人都可以要求法院进行调停。该法发展了日本传统的调解制度,把它扩大适用于所有民事案件。经济刑法:是指日本的经济立法规定的罚则,其数量之多,范围之广,远远超过战前。

战时国家主义统制立法:是日本为了进行全面的侵华战争,在1937年到1938年颁布的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使之转上战时轨道的法律。1938年的《国家总动员法》就是其中的核心,是服务于战争的典型的法西斯法令。

94 日本二战后吸收和借鉴英美法的方式和特点:二战后,日本的法律制度由原来属于大陆法系演变为兼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特色的混合法系。这是由于美军单独占领日本时期,美国成了日本移植和学习的主要对象,日本不仅在内容上引进和吸收了美国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而且判例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也占有重要地位,英美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宪法、商法和诉讼法领域。

95 二战后日本法律制度的变化:战后,日本的法律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使日本的法律制度由原来属于罗马日耳曼法系演变为兼有罗马日耳曼法系与英美法系特色的混和法系。日本战后移植美国法,不仅在内容上引进和吸收了美国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而且判例的应用在司法实践中也占有重要地位。英美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宪法、商法和诉讼法等领域,刑法、民法领域基本以罗马日耳曼法系为基础。战后的日本融罗马日耳曼法系与英美法系于一体,兼收并蓄,扬长补缺,并辅之以日本固有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构成了日本当代法系的基本特点。

96 日本吸收和借鉴外来法律的历史过程:日本法律的历史应当说是一个借鉴和吸收外来法律的历史。日本封建时期的法律制度,以中国古代法律为模仿和借鉴的对象。日本封建法以律令、式目、御定书三种基本法典为其主要代表,令以习惯法作为补充。明治维新以后,日本从封建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在法制史上是从中华法系走上法律西方化的开端。在日本近代法的草创时期,日本主要按照法国法模式编纂法典,但是按照法国模式编纂法典并不符合日本的国情。后来日本政府通过考察和研究,认为德国法更适合日本的国情,于是引起了日本的法典编纂由仿效法国到仿效德国的转变。二战后期,日本在美军的占领之下,因而美国又成为日本移植和学习的对象。日本移植和学习美国法,不仅在内容上引进和吸收了美国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而且判例的应用在司法实践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97 伊斯兰复兴运动: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穆斯林国家发生的,它强调推行原教旨主义,恢复和加强传统伊斯兰准则,实行伊斯兰法治。罗斯真理:是罗斯国家早期封建君主制时期一部重要法律汇编,从其内容来看,是对习惯法和统治者所颁布法律的整理,涉及当时的社会制度,各阶级法律地位、国家结构、犯罪与刑罚,以及个别民事法律制度。

比例责任制:是英国1945年国会立法确认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均有过失时,应由法院根据双方过失的程度按公平的比例承担责任,不得因为受害人有过失而不予赔偿。

戴高乐宪法:是指1958年宪法,即现行法国宪法。该宪法主要反映了戴高乐1946年“贝叶讲话”的精深主张。加强共和国总统的权力,稳定政府的地位,缩减议会的权利。

国社党刑法:是1933年德国法西斯政权发表的一部类似刑法典形式的著作,它抛弃了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刑法的原则,保持和复活德国中世纪的刑法规范,贯穿着种族主义、恐怖主义,以野蛮、残酷著称于世。

法经:是婆罗门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著,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是婆罗门教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98 第三世界国家法律发展的基本特点:①许多国家宪法制度的发展道路曲折,很不稳定,但维护民族独立和实现民主则是他们宪法制度发展的驻留和趋势;②仍属于罗马日耳曼法系和英美法系,但又形成了自己的特点;③现代法律和传统法律相结合。

法律重述:是指为了促进美国各州法律的统一,美国法学会将司法方面的判例进行整理,对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加以重述,按照法典形式,分类编纂成册,以达到使复杂的普通法简化和系统化的目的。

1875年《司法条例》:是英国颁布的改革旧的法院组织的法规。通过该条例创设了最高法院,取消了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双重司法体制,统一了适用于最高法院的诉讼规则。

99 克里斯特尼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意义:取消原有的四个部落,重新以地域标准划分居民住区;以500人会议代替400人会议,进一步推行民主政治;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使其成为雅典的最高行政机关。克里斯特尼的改革,彻底肃清了氏族制度的残余,结束了雅典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过程,进一步巩固了雅典的民主政治。

100 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的主要差异: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的普通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以英美为代表。大陆法系是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融合日耳曼法,以欧洲大陆国家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其不同主要表现在:①受罗马法影响的方式、程度不同。大陆法系系统地、直接地受到罗马法的影响,他们将罗马法演变为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并作为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英国也受到过罗马法的影响,但是它只吸收了罗马法的某些原则精神和思想观点,没有接受罗马法的体系、形式和概念。②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一般不存在判例法,成文法是它的法律的形式。普通法系的重要特点是没有成文法典,法律主要由判例构成,判例法是普通法系的主要渊源。③法官作用和地位不同。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案,法官在审判中却起着主导作用。普通法系的判例法是法官在长期审判活动中所做出的判决积累而成的,因此法官的判决起着立法的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两***系有相互影响和沟通的趋势。

论坛网友:夜上山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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