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存本,是指发文机关印制一份文件的正本后留在本机关的除草稿、定稿以外的印制本。它的特点是根据正本印制甚至同时印制出来,除印章或签署外,具有正本同样的文件格式和附加标记。存本和副本都是从正本而来,它们的区别在于:存本是不外发的,一般不加盖印章或签署,只是作为正本的样本留在本机关以备查考之用。存本一经作为正本的样本留存,便失去了往外发出的特征,而是用于与定稿对照,检查正本文件发出后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当发生疑问时,以其与定稿核对,可分清内部责任;以其与正本核对,可分清外部责任。因此,发文机关应将存本与定稿一起整理归档。存本的留存份数视需要而定,有的留存一二份,有的留存三五份。